迪拜公民住宅建设争议:管辖权、期限与上诉方式
了解迪拜公民住宅建设纠纷的类型、友好争议解决中心分支机构的管辖范围、建设纠纷裁决委员会的职权,以及 2025 年第 8 号法律规定的期限、费用与上诉途径。
迪拜酋长穆罕默德·本·拉希德·阿勒马克图姆殿下以迪拜统治者身份颁布了《2025 年第 8 号法律——关于解决迪拜酋长国公民住宅建设合同履行所生纠纷》,该法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生效。该法为公民业主与承包商或工程师之间在住宅建设合同履行期间或完工之后产生的争议,确立了一条独立而快捷的裁决途径。
该立法的重要意义在于:它将此类纠纷从传统诉讼程序转移至迪拜法院下设的友好争议解决中心专门分支机构。程序首先向当事人提出调解;若调解不成,案卷将移交由一名法官和两名专业成员组成的建设纠纷裁决委员会,在短期内作出裁决,同时当事人仍保留向有管辖权的初审法院提起异议的权利。
为何颁布 2025 年第 8 号法律?
该法明确规定了立法目的,其核心均在于保障公民住宅项目的稳定,避免因合同争议而停滞。具体目标如下:
建立替代性纠纷解决体系,妥善处理当事人之间可能产生的纠纷,并维护各方利益。
在诉诸法院之前,提供快速有效的机制,用以调解和化解建设合同履行所生纠纷。
通过友好、合意的方式解决纠纷,增强当事人之间合同关系的延续性,确保合同得以履行完毕。
推动建筑与承包领域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方案,确保住宅按合同约定的日期竣工并交付。
友好争议解决中心分支机构:主管机关
该法在酋长国内设立了友好争议解决中心分支机构,实行双重监督:
分支机构主任:由迪拜法院院长(行政)决定任命,负责行政与组织事务。
监督法官:职级不低于第六级初审法院法官,由迪拜法院院长作出决定予以指定。
监督法官对调解程序行使总体监督权,并就分支机构受理的申请与纠纷作出相关的非讼裁定与司法裁定。
管辖范围:分支机构受理哪些纠纷?
分支机构有权审理并裁决因建设合同履行所生、争议金额不超过 10,000,000 迪拉姆、且公民业主为一方当事人的一切纠纷;无论该纠纷发生于合同履行期间,还是主管机关出具竣工证书之后,直至维保期届满、住宅最终验收为止。
具体属于管辖范围的纠纷
因合同履行而产生的款项请求,包括未按约定日期提交与支付款项的迟延。
关于施工作业、技术规格、工程量及建筑材料的变更指令,无论是否已获批准。
建筑材料价格、技术规格与工程量清单,以及与其追偿权有关的纠纷。
竣工证书出具后应付承包商的保留金,包括承包商拒绝在规定期限内实施与整改维保工作。
承包商与工程师的工作范围,以及合同为其各自设定的义务。
对照约定日期的施工延误原因。
竣工证书出具后因合同产生的维保工作。
工程师违反其在设计与监理承包商工作方面的义务。
工程师对住宅工程设计错误依约定要求与规格所应承担的责任。
不属分支机构管辖的纠纷
立法者审慎划定了分支机构职权之外的事项,以避免管辖冲突,具体包括:
住宅维保期届满并最终验收之后因建设合同产生的纠纷与诉讼。
依酋长国现行立法不得和解的纠纷与事项。
以政府或任何政府机关及其下属机构为一方当事人的纠纷。
因建设合同产生的劳动纠纷与诉讼。
在该法施行前已在法院登记的诉讼。
依现行立法应由其他中心、委员会或机关审理的纠纷。
第一阶段:以调解方式解决纠纷
该法确立了两阶段路径:首先由在册调解员向当事人提出调解;若调解不成,则由委员会作出终结争讼的裁决。
纠纷登记程序
按照核准表格在电子系统中提交纠纷登记申请,并附具规定的文件与凭证。
文件齐备并缴纳规定费用后,申请即被登记为纠纷案卷。
申请人未出席调解员指定的会议的,纠纷登记将被注销;重新登记须重新缴费。
调解期限与和解协议的效力
纠纷应在不超过 20 天的期限内以调解方式解决,自被申请人收到纠纷登记通知之日起算;经当事人同意可延长相同期限。调解以和解协议予以确认,该协议在系统登记后具有执行名义的效力;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依《民事诉讼法》申请全部或部分执行。
第二阶段:建设纠纷裁决委员会
调解因任何原因未成的,分支机构将纠纷移交委员会。移交前,调解员应就该纠纷编制全面报告,载明其技术意见。
委员会的组成
经迪拜法院院长决定,设立一个或多个名为「建设纠纷裁决委员会」的委员会,由监督法官担任主席,或由为此指派的其他法官担任,并由两名在册人员协助,另设秘书一名。委员会成员就职前应在法院院长面前依法宣誓。
委员会的职权
要求当事人或主管机关提供任何文件、凭证或记录,包括发票、收据与电子往来函件。
对施工现场进行实地查勘,检验与纠纷有关的材料与货物。
以现场或现代技术方式进行会谈与会议,并向当事人提问。
听取证人与专家意见,并在通知当事人的前提下聘请专业人士出具技术意见。
采取临时与保全措施,包括命令继续履行建设合同、禁止现场停工,直至纠纷裁决完毕。
对涉及同一当事人且因争议合同产生的一项或多项纠纷予以合并审理。
裁决期限与裁决形式
委员会应自分支机构移交之日起30 天内作出裁决;必要时经委员会主席决定可延长相同期限。裁决应以说明理由并终结争讼的决定作出,遵循《民事诉讼法》关于作出终结诉讼裁判的程序。
2025 年第 7 号决定:委员会工作规程
迪拜法院院长颁布了规范委员会运作机制的决定,其主要内容如下:
会议召开:由委员会主席召集,或按分支机构确定的开庭日期进行;会议须有主席及全体成员(含秘书)出席方为有效。
召开地点:在分支机构或法院所在地现场召开;委员会认为适宜时,可采用现代技术手段远程召开。
记录存档:所有决定均应记入清晰、透明的会议记录,由主席、成员及秘书签署。
表决机制:决定以多数票作出;票数相同时,以主席一方为准;在任何情况下决定均须说明理由。
保密义务:成员与秘书在任职期间及卸任之后,均不得泄露与纠纷有关的任何信息,并须签署法院核准的「保密与不披露信息承诺书」。
对委员会裁决的异议
委员会作出的终结争讼的裁决,可通过提起独立之诉向有管辖权的初审法院提出异议;该法院所作判决亦可依法定途径提起上诉。
异议期限:裁决当庭作出的,自作出之日起 30 天;视为当庭作出的,自被申请人收到裁决通知之日起 30 天。
异议的效力:提出异议中止裁决的执行,直至有管辖权的法院作出可执行的判决。
期限届满后:异议不予受理,裁决取得执行名义的效力,并依规定的执行程序予以执行。
再审申请:期限届满后,可依《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情形与期限提出,并增列因送达原因导致无效的情形;应向作出该裁决的同一委员会提出。
中立性保障:回避与申请回避
该法要求委员会主席或成员在下列情形下不得审理纠纷并应主动回避:曾在同一纠纷中被指定为调解员;曾为一方当事人的合伙人或曾代理该方;因职务关系曾审理该事项或就此发表意见;或一方当事人为其配偶或四亲等以内亲属。
该法亦允许申请委员会成员回避,情形包括:其本人或配偶与一方当事人存在讼争;一方当事人为其直接上级;曾收受该方礼品;或存在敌意或亲密关系,致其难以作出无偏私的意见。回避的具体规则由迪拜法院院长以决定确定。
法定期间的中止与登记费用
对当事人而言,最重要的实务保障之一是:自纠纷在系统登记之日起,关于不予受理诉讼的法定期间及时效期间均告中止,并自调解员职责与调解程序终结之时,或当事人同意移交委员会之时起恢复计算。因此,选择和解途径不会因期间经过而丧失任何权利。
过渡条款及对已受理案件的影响
对于属于分支机构管辖范围、且在该法施行前已登记的全部诉讼与申请,法院继续审理并作出裁判,直至作出终局判决。
该法施行后,酋长国内所有法院及其他司法机关不得受理属于分支机构管辖范围的新申请或新诉讼。
调解员与委员会的职权,不影响主管机关就建筑、承包及工程咨询违法行为科处行政处罚与行政措施的权限。
委员会在审理中发现一方当事人实施了构成犯罪的行为的,应通知检察院,并继续审理该纠纷,除非纠纷的裁决取决于刑事案件的结果。
期限、时限与费用一览
| 项目 | 期限 / 金额 | 备注 |
|---|---|---|
| 分支机构调解期限 | 20 天 | 经当事人同意可延长相同期限 |
| 委员会裁决期限 | 30 天 | 经委员会主席决定可延长相同期限 |
| 向初审法院提出异议的期限 | 30 天 | 自裁决作出之日或送达之日起算,视情形而定 |
| 纠纷金额上限 | 10,000,000 迪拉姆 | 分支机构取得管辖权的条件 |
| 纠纷登记费 | 250 迪拉姆 | 注销后重新登记须重新缴纳 |
| 2025 年第 8 号法律生效 | 2026 年 1 月 1 日 | 2025 年第 7 号决定自 2026 年 1 月 2 日起施行 |
给业主、承包商与工程师的实务建议
每一项变更指令在执行前均应书面记录:涉及规格与工程量的变更指令是最常见的纠纷起因,也是委员会首先审查的事项。
保存付款的时间记录,包括到期日与实际支付日:此类纠纷以书面证据而非口头主张定案。
切勿缺席调解员会议:缺席将导致登记被注销并须重新缴费。
核对竣工证书日期与维保期:其届满将使纠纷脱离分支机构的管辖。
准确计算异议期限:期限届满将使裁决取得执行名义的效力。
自调解阶段起即聘请专业律师:调解员报告载有技术意见,并随案卷一并移交委员会。
文章摘要
了解迪拜公民住宅建设纠纷的类型、友好争议解决中心分支机构的管辖范围、建设纠纷裁决委员会的职权,以及 2025 年第 8 号法律规定的期限、费用与上诉途径。
法律依据
2025 年第 8 号法律——关于解决迪拜酋长国公民住宅建设合同履行所生纠纷。
2025 年第 7 号决定——关于公民住宅建设纠纷裁决委员会工作规程。
2022 年第 42 号联邦法令——颁布《民事诉讼法》及其修正案。
2015 年第 21 号法律——关于迪拜法院司法费用及其修正案。
2016 年第 13 号法律——关于迪拜酋长国司法权及其修正案。
2020 年第 13 号法律——关于规范迪拜酋长国司法机关鉴定工作。
2021 年第 18 号法律——关于规范迪拜酋长国调解工作及其修正案。
2025 年第 11 号法律——关于设立迪拜司法鉴定中心。
1999 年第 3 号地方命令——关于规范迪拜酋长国建筑工程及其修正案。
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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