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联酋与摩洛哥的协议框架:作为阿联酋投资者,你的保护是什么?
许多阿联酋投资者以为,进入摩洛哥市场仅受摩洛哥法律管辖。事实上,数十年来一直有一张双边条约之网将您与摩洛哥王国相连:它为您的投资提供保护,规定低于普通税率的预提税上限,为您的货物提供额外的关税减让,并为两国之间判决的执行铺设了有序的路径。这些条约并非外交辞令,而是可在具体案件中运用、并足以改变结果的工具。本文由 Awadh Almheiri Law Firm and Legal Consultations 系统梳理连接两国的条约框架,附以准确的出处,并说明其对在摩洛哥持有不动产、公司或家事案件者的实际意义。
四项生效中的双边条约——司法、投资、税务与贸易——外加一项已结束谈判的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以下是真正可用的内容。
⚖️为何在采取任何行动之前须先了解条约框架?
因为双边条约一经批准并公布,在其适用范围内即优先于国内法。知悉其所得股息之税负已由条约设定上限的投资者,不会接受更高的扣缴;知悉其货物可享额外关税减让的投资者,也不会按照自与摩洛哥并无条约之国家发货的方式定价。
但条约并不自动适用。能否享受其利益,取决于案卷自始即按可援引条约的方式构建:有效的税收居民证明、符合规定的阿拉伯原产地证书、留有凭证的银行汇款,以及以对方主管机关可接受之形式完成认证的文件。律师的工作正在于此。
🏛️司法合作:1978 年条约与一处人人忽略的细节
最古老且实务中使用最多的文书,是 1978 年 1 月 18 日在阿布扎比签署的《关于司法合作、文书送达与司法委托、判决执行及引渡的公约》。两国之间司法文书的送达、在迪拜作出的判决于摩洛哥境内的执行(或反之),以及为询问证人或进行鉴定而发出的司法委托,均以其为依据。
一处精确的专业提示:该公约在摩洛哥系以 1993 年 5 月 28 日第 1.89.10 号敕令公布,距其签署已十五年。未经公布的条约不得在法院援引,因此在援引任何条约文本之前,首先应核实的是公布日期,而非签署日期。
2005 年,两国草签了一份更新的司法公约,涵盖刑事事项、引渡、民商事事项与身份关系,并增列了关于遗产的专门条款。然而,在摩洛哥主管机关公布的条约清单中,并未发现公布该公约的敕令。就实务而言,这意味着在有相反证明之前,1978 年公约仍是可资运用的文书——这是我们在提出任何执行申请之前,于每一宗案件中都会进行的核查。
🛡️投资保护:1999 年条约为您提供的保障
两国订立了《投资促进与保护协定》,各方据此对另一方投资者承担一系列实质性保障:
| 公平公正待遇 承诺为投资提供充分的保护与安全,不得采取妨碍其管理、使用或处分的歧视性措施。 | 国民待遇与最惠国待遇 所给予的待遇不低于给予本国投资者或任何第三国投资者的待遇。 |
| 入境与居留便利 依东道国立法,为投资者及与其业务相关的专家、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与雇员,签发入境、居留与工作所需的许可。 | 更优文本优先 若国家与投资者之间的专门协议给予更优惠的条件,则适用该协议而非本协定的一般条款。 |
该条约的实际价值显现于逆境而非顺境:征收、致使项目停摆的行政措施,或利润汇出受阻之时。因此,我们自第一天起即确保投资得到妥善记录,使其落入条约所称『投资』的范围之内。
💰税收协定:清晰的上限与可计算的数字
《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并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于 1999 年 2 月 9 日在迪拜签署,2000 年 7 月 2 日生效,并刊载于 2000 年 10 月 19 日摩洛哥官方公报第 4840 号。其主要上限如下:
| 情形 | 协定项下的处理 |
| 股息(第 10 条) | 受益所有人为直接持有支付公司资本不少于 10% 的公司时,为 5%;其他情形为 10%。 |
| 利息(第 11 条) | 不超过总额的 10%,对支付给政府、中央银行及主权基金的利息另有免税规定。 |
| 特许权使用费(第 12 条) | 不超过 10%,涵盖著作权、专利、商标、设计、专有技术及设备租赁。 |
| 建筑工地(第 5 条) | 仅在活动持续超过八个月时构成常设机构;服务与咨询的门槛为六个月。 |
| 不动产所得(第 6、13 条) | 在不动产所在国征税,其转让所得亦然——与所有权人的居民身份无关。 |
| 受雇所得(第 15 条) | 在另一国停留于十二个月内不超过 183 天的,于居民国征税,并须符合有关雇主的其他条件。 |
第 25 条规定以免税或抵免消除双重征税,第 26 条禁止对另一国国民或其常设机构施加更重的税收负担。第 27 条则开启相互协商程序:自首次接获与协定不符之措施的通知起三年内,可向主管当局提出——这是多数纳税人忽略的途径,往往仅依赖国内争讼。
对不动产所有人的提醒:许多人以为其在阿联酋的税收居民身份可使摩洛哥的不动产脱离摩洛哥税收。协定的规定恰恰相反:该不动产仍受其所在国税收管辖,无论所得抑或出售时的收益。
📦自由贸易区:为您的货物再减 10%
两国于 2001 年 6 月 25 日在阿加迪尔签署《建立自由贸易区协定》——这是一份尽管直接影响任何进出口成本、却鲜少被提及的文件:
| 额外关税减让 对两国间交换的全部货物,在《大阿拉伯自由贸易区》既有安排之上,再相互减让关税及具有同等效力的税费 10%。 | 税率冻结 协定生效后,不得对交换货物新设任何关税或具有同等效力的税费,并采用协调制度进行归类。 |
| 禁止新的非关税限制 交换货物不受新的非关税限制,此类限制包括进口许可以及数量、货币与行政限制。 | 国民待遇 摩洛哥与阿联酋原产货物,就进口国的国内税而言,享有与本国货物同等的待遇。 |
| 支付结算自由 与货物及服务供应相关的付款与交易,以可自由兑换货币并按世界市场价格结算。 | 知识产权保护 承诺为专利、商标、工业设计、文学艺术作品及软件提供充分、有效且非歧视的保护。 |
享受待遇的根本条件是原产地:货物须符合阿拉伯原产地规则,并附具由出口国主管机关签发并经签注的阿拉伯原产地证书。该文件一旦存在瑕疵,优惠待遇即全部丧失。
协定设立由两国贸易部长主持的联合贸易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由其下设常设专家技术委员会,每年集会两次,负责解决关于协定解释与适用以及在其框架内所进行交易的争议。
🌍新阶段:全面伙伴关系与作为门户的摩洛哥
2024 年 7 月,两国宣布结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的谈判,其目标为降低或取消关税、改善服务市场准入、协调海关程序并确立灵活的原产地规则,同时在可再生能源、旅游、基础设施、矿业、粮食安全、运输与物流领域搭建投资平台。出于专业上的严谨,须指出该协定尚未生效,在其公布之前不应据以承担任何义务。
更值得关注的,是一个鲜有人考虑的角度:摩洛哥王国与欧盟、美国及土耳其订有优惠贸易安排,并在西非拥有广泛的经济存在。因此,在摩洛哥设立的公司可借助这一网络,进入其自阿联酋直接发货时无法以同等条件抵达的市场。
换言之,在摩洛哥设立公司的决定,可能不只是进入摩洛哥市场的决定,而是以优惠地位通达欧洲、美洲与非洲市场的决定。这要求在选定工厂或公司所在地之前,对原产地规则作出细致研究。
🧭我们如何在您的案件中运用这一框架
条约既不助益于不知其存在者,也不助益于援引过迟者。以下为日常实务中的实例:
| 在分配贵司摩洛哥公司的利润时 我们核实持股比例与受益所有人身份,以适用较低上限而非普通税率,并事先备妥税收居民证明。 | 在摩洛哥执行阿联酋判决时 我们以已公布的司法公约为申请依据,并在递交前完成认证与翻译要求,避免形式驳回。 |
| 在两国之间发运货物时 我们于发运前审核原产地规则与阿拉伯原产地证书,因为货物抵达后再行更正已然过迟。 | 在与行政机关发生争议时 我们评估该措施是否构成对投资保护协定所载保障的违反,以及由此开启的路径。 |
⏳源自条约文本的数字与期限
| 8 个月建筑或安装工地超过该期限即成为应税常设机构;服务与咨询的门槛为六个月。 | 183 天在另一国停留的上限,未超过者受雇所得仍于居民国征税,并须符合相关条件。 | 3 年自首次接获与协定不符之措施的通知起,向主管税务当局提出案件的期限。 |
💡给阿联酋投资者的实务建议
| 核实公布而非签署 已签署但未公布的条约不得援引;请务必索取敕令或官方公报的出处。 | 及早取得税收居民证明 它是适用较低上限的关键,扣缴之后再行申请远比事先申请困难。 |
| 切勿轻忽原产地证书 无论货物本身如何合规,原产地文件的瑕疵都将使优惠关税待遇全部丧失。 | 以外币汇款并留存凭证 条约保护有据可查的投资,无法救济以非银行渠道汇入资金者。 |
| 依原产地规则选择设立地 选择摩洛哥可能开启优惠市场,但须满足各该市场的原产地条件。 | 在出售之前而非之后审视税务 税收协定对不动产或股权转让收益的影响,应在签署买卖合同之前研究。 |
📚法律依据
摩洛哥王国与阿拉伯联合酋长国之间《关于司法合作、文书送达与司法委托、判决执行及引渡的公约》,1978 年 1 月 18 日签署于阿布扎比,经 1993 年 5 月 28 日第 1.89.10 号敕令公布。
摩洛哥王国与阿拉伯联合酋长国之间《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并防止偷漏税的协定》,1999 年 2 月 9 日签署于迪拜,2000 年 7 月 2 日生效,官方公报第 4840 号(2000 年 10 月 19 日),及其议定书。
摩洛哥王国政府与阿拉伯联合酋长国政府《投资促进与保护协定》(1999 年)。
摩洛哥王国政府与阿拉伯联合酋长国政府《建立自由贸易区协定》,2001 年 6 月 25 日签署于阿加迪尔。
《阿拉伯国家间便利与发展贸易协定》及其执行方案(大阿拉伯自由贸易区)。
两国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2024 年 7 月结束谈判,尚未生效。
❓常见问题
我们在迪拜的法律服务
若您正在寻找精通阿联酋—摩洛哥条约的迪拜律师、在摩洛哥投资的税务咨询,或承办阿联酋判决在摩洛哥的执行以及阿联酋投资在摩洛哥王国的保护的律所,我们位于迪拜的律所将在书面确定的工作范围与明确的酬金之下提供上述服务,并以条约文本及其出处为依据。
我们在其他酋长国的服务
我们同样为阿布扎比、沙迦、阿治曼、乌姆盖万、哈伊马角与富查伊拉的客户提供服务,并受理来自各酋长国的摩洛哥与阿联酋之间的进出口、在摩洛哥设立公司以及跨境税务争议等事项,咨询与跟进均可远程完成,并就每一案件在王国境内的进展提供定期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