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联酋刑法中对财产的犯罪

阿联酋刑法中对财产的犯罪

侵害财产的犯罪是检察机关受理最多的案件,也是定性最常出错的案件。盗窃、背信与诈骗之间的区分,既不取决于财物的价值,也不仅取决于行为人的主观意图,而取决于财物进入其手中的途径。仅此一项区分,便决定了适用条文、刑罚、管辖法院以及被害人撤回的效力。

本文按照法律本身的编排顺序,索引《联邦犯罪与刑罚法》及其修正案所规定的侵害财产的犯罪,并逐一列明其适用条文与分类。本文属于全面涵盖该法各类犯罪之系列的一部分,每一罪名另有专文详述其构成要件、刑罚及可资运用的辩护。

立法依据: 2021年第31号联邦法令颁布的《犯罪与刑罚法》,于2021年9月20日发布,刊载于2021年9月26日第712期《官方公报》,自2022年1月2日起施行,并含其修正案。侵害财产的犯罪规定于该法第二编第八部分,自第435条起。
区分标准: 盗窃,是在未经占有人同意的情况下,将属于他人的动产脱离其占有。背信,是将基于信托类合同经所有人同意而交付于行为人的财物加以侵吞。诈骗,则是以因欺骗而存有瑕疵的同意取得财物。因此,标准在于财物如何到达行为人手中,而非其事后如何处置。
方法说明: 下列条文编号取自法律原文。各罪的分类依该条所规定的刑罚种类确定:处死刑、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者为重罪;处拘役或超过10,000迪拉姆罚金者为轻罪;处留置或不超过10,000迪拉姆罚金者为违警罪。同一条文可能规定多种情形并配以不同刑罚,此时列明其主要分类。本索引不涵盖由特别法规范的事项,例如空头支票、网络诈骗与洗钱,上述各项均另有专文。

一、盗窃及其形态

1具备全部法定情节的加重盗窃
第 436 条重罪
2在公共道路或交通工具内实施的盗窃
第 437 条重罪
3以胁迫或持械威胁方式实施的盗窃
第 438 条重罪
4夜间由二人以上且其中一人持械实施的盗窃
第 439 条重罪
5盗窃武装部队或警察的武器弹药
第 440 条重罪
6夜间实施或由持械者实施的盗窃
第 441 条轻罪
7雇员在工作场所盗窃或损害雇主利益
第 441 条重罪
8在宗教场所、住所或交通工具内实施的盗窃
第 442 条轻罪
9普通盗窃
第 443 条轻罪
10侵占电信服务及政府服务
第 444 条轻罪
11未经车主许可使用车辆
第 447 条轻罪

二、胁迫、敲诈、诈骗与背信

12以暴力或威胁取得字据
第 449 条重罪
13以威胁手段索取钱财或物品
第 450 条轻罪
14诈骗
第 451 条轻罪
15处分非本人所有之财物
第 451 条轻罪
16利用未成年人或受监护人之需要
第 452 条轻罪
17背信(侵占受托财物)
第 453 条轻罪
18侵占遗失物或误占之物
第 454 条轻罪
19侵占已抵押或已查封之财物
第 455 条轻罪
20隐匿犯罪所得之物
第 456 条重罪或轻罪

三、计息放贷与赌博

21以明示或隐藏利息放贷
第 458 条轻罪
22惯常以利息放贷
第 459 条重罪
23参与赌博
第 461 条轻罪
24开设、经营或组织赌场
第 462 条重罪

四、毁损财物与侵害农作物、动物及占有

25毁损他人动产或不动产
第 464 条重罪或轻罪
26毁损树木与农作物
第 465 条重罪或轻罪
27毁损农业机械与农具
第 465 条重罪或轻罪
28杀害牲畜或役畜或使其受重大损害
第 466 条轻罪
29灭杀或毒杀鱼类
第 466 条轻罪
30在危险情形下放任动物游荡
第 466 条轻罪
31毁损或移除界标与测量标志
第 468 条轻罪
32杀害或毒杀家养或驯养动物
第 471 条轻罪
33过度役使、虐待或不当对待宠物
第 472 条违警罪
34过失致役畜或牲畜受伤
第 473 条违警罪
35侵犯他人财产之安宁
第 474 条轻罪

五、行乞

36以乞求方式行乞
第 475 条轻罪
37经营有组织行乞或为此招募人员
第 476 条轻罪
38参与有组织行乞
第 477 条轻罪
实务结论: 在财产犯罪中,定性取决于财物进入行为人手中的途径以及伴随该行为的具体情节——辩护正应由此着手:先确定罪名与条文编号,再讨论占有、故意与损害范围。收到任何传唤时,首先应当索取的就是法律定性与案件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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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盗窃与背信在实务上有何区别?
标准在于财物的移转方式。盗窃是行为人未经占有人同意而将财物脱离其占有;背信则是财物已由所有人基于信托类合同——寄托、租赁、质押或委任——同意交付于行为人,其后由其侵吞或拒不返还。此项区别直接影响适用条文与刑罚。
盗窃的刑罚在何种情形下达到无期徒刑?
当法律列举的各项情节在同一行为中同时具备:于夜间实施;由二人以上实施;其中一人持有武器;进入住人处所系以翻越、破坏、使用伪造钥匙或冒充身份等方式;且以胁迫或持械威胁方式实施。若其中任一情节欠缺,刑罚即相应减轻。
被害人撤回是否终结财产案件?
并非在所有情形下如此。惟立法者就盗窃、诈骗、背信以及隐匿由此所得之物设有特别效力:若被害人系行为人之配偶、直系尊亲属或直系卑亲属,则于被害人撤回或与受刑人和解时,检察机关停止执行自由刑。
本索引是否涵盖支票犯罪与网络诈骗?
不涵盖。本索引仅限于《联邦犯罪与刑罚法》中侵害财产的犯罪。空头支票、通过电子手段实施的诈骗以及洗钱,分别由特别法规范,并在本系列中另有专文。

法律免责声明
本文系为传播法律文化、增进社会法律意识而撰写,不构成法律意见,亦非针对任何具体案情的判断;阅读本文不因此形成委托或代理关系。表列名称与分类均为简要提示,不能替代对条文原文的查阅。每一案件的结果因其事实、证据材料及审理时所适用的条文而异。本文依据2021年第31号联邦法令颁布的《犯罪与刑罚法》及截至发布之日有效的修正案撰写,采取任何行动前建议咨询持牌律师。如存在译本,出现歧义时以阿拉伯文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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