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名节类犯罪在阿拉伯联合酋长国的刑事政策中占有特殊地位:此类犯罪所侵害的不仅是人身,还包括公共风化、人格尊严与家庭的完整。正因如此,联邦立法者在《犯罪与刑罚法》中为其设立了独立一章,并将其划分为三个彼此区分的范畴:直接的性侵害;猥亵行为与骚扰;以及淫秽、卖淫及对其的利用。本章的刑罚幅度极为宽广——自 1,000 迪拉姆起的罚金直至死刑——而这种差异并非随意设定,而是建立在事先确定的标准之上:被害人的年龄、是否存在同意、行为人的身份,以及实施行为的手段。本文将完整梳理这些犯罪的全貌,逐项说明其属于重罪还是轻罪,并阐释与之相关的加重情节与程序后果。

一、侵害名节类犯罪的全貌及其刑事分类
在阿联酋法律中,犯罪的分类取决于所规定刑罚的种类,而非行为本身的表述。重罪是指可判处死刑、终身监禁、有期监禁或某种同态报复刑的犯罪;轻罪则是指可判处拘役、超过 10,000 迪拉姆的罚金或血金的犯罪。因此,本章中的部分犯罪具有双重分类:在基本形态下属于轻罪,一旦具备加重情节——例如被害人年幼、使用暴力或行为人具有特定身份——即上升为重罪。
二、强奸——本章中最严重的犯罪
强奸系指违背女性意愿与其发生性关系。依《犯罪与刑罚法》,其基本刑为终身监禁。但立法者在特定情形下将刑罚提高至死刑,其中主要包括:被害人年龄未超过十八周岁;其同意因任何原因在法律上不予认可;其身患身体残疾或健康状况致使无法反抗;行为人系其尊亲属、近亲属、负责其教养或照护之人、对其具有管束权之人,或系其本人或上述人员的雇佣人员;或者行为人为二人以上。
行为导致死亡的情形
强奸或侵害名节行为导致被害人死亡的,依法律明文规定处以死刑,无须证明行为人具有杀人故意。
三、侵害名节——为何在轻罪与重罪之间摇摆?
侵害名节犯罪对男性与女性同样适用,是本章中层次最为分明的犯罪。在基本形态下属于轻罪,处以拘役并处不低于 10,000 迪拉姆的罚金,或者择一适用。若行为或其未遂伴有暴力或威胁,则构成重罪,处 5 年至 20 年监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刑罚提高至 10 年至 25 年监禁:被害人年龄未超过十八周岁;其意思因任何原因在法律上不予认可;其身患身体残疾或健康状况致使无法反抗;行为人系其尊亲属、近亲属、负责其教养、照护或监督之人、对其具有管束权之人或雇佣人员;或者犯罪发生于工作、学习、住宿或照护场所——最后一项情节在职场、教育机构与照护机构中具有极为重要的实务意义。
四、同意与年龄——轻罪与重罪的分界线
立法者对同意问题作了细致处理,并将其与年龄作了决定性的关联:
成年人之间自愿发生性关系
已满十八周岁者与已满十八周岁的女性自愿发生性关系的,处不少于六个月的拘役;对此表示同意的女性处以同样刑罚。同一规则适用于各自均已满十八周岁的同性二人之间自愿发生的性接触。在此种形态下,刑事诉讼仅得依丈夫或监护人的控告提起,二者有权撤回控告;撤回将导致诉讼终止或依情形中止刑罚的执行。
与未满十八周岁者发生性关系或性接触
若对方未满十八周岁,该行为即构成重罪,处不少于十年监禁并处不低于 100,000 迪拉姆罚金——即使系自愿亦然。此种同意仅对已满十六周岁者具有法律意义;未满十六周岁的,同意根本不成立,该行为依意思欠缺予以定性。若行为人本人未满十八周岁,则适用关于违法少年与有违法危险少年的法律规定。
因性关系而生育子女
与已满十八周岁的女性发生性关系并因此生育非婚生子女的男性,处不少于两年的拘役;该女性处以同样刑罚。但立法者为保护子女留有出路:若该男性与该女性结婚,或者二者之一或双方承认子女的亲子关系,并依其中任一方所属国籍国的法律为该子女办理身份证件与旅行证件的,则不提起刑事诉讼——由此导致诉讼终止或中止刑罚的执行。
关于知悉年龄的推定
法律在本章确立了一项重要的程序规则:推定行为人知悉被害人的年龄。据此,仅以不知悉被害人年龄为由提出抗辩,并不因此免除责任。
五、猥亵行为、对女性的纠缠与性骚扰
这是本章犯罪的第二个范畴。此类犯罪原则上属于轻罪,却是最为常见、最频繁提交至公诉机关的案件:
有伤风化的猥亵行为
公然实施有伤风化的猥亵行为的,处拘役或者 1,000 至 100,000 迪拉姆罚金;再犯的,处不少于三个月的拘役并处 10,000 至 200,000 迪拉姆罚金,或者择一适用。任何足以有伤公共道德的言语或行为,处以同样刑罚。若该有伤风化的行为系针对女性或未满十八周岁的男童实施,则处不少于一年的拘役,即使并非公然实施亦然。
对女性的纠缠与男扮女装
任何男性在公共道路或人员往来场所以言语或行为对女性实施有伤其廉耻的纠缠的,处不超过一年的拘役并处不超过 10,000 迪拉姆的罚金,或者择一适用。同一规则适用于男扮女装并因此进入女性专用场所,或进入当时禁止非女性进入之场所的人;若其在此情形下实施犯罪,则以之为加重情节。
性骚扰及其法律定义
法律将性骚扰定义为:以反复实施足以有伤被害人廉耻的行为、言语或示意的方式,持续对被害人进行纠缠,意图促使其顺从行为人或他人的性欲望。因此,其核心要素在于反复与持续,而非单一行为。刑罚为不少于一年的拘役并处不低于 10,000 迪拉姆罚金,或者择一适用;若行为人为多人、行为人携带武器、被害人系未满十八周岁的儿童,或者行为人系其尊亲属、近亲属、负责其教养或照护之人、对其具有管束权之人或雇佣人员的,刑罚提高至不少于两年的拘役并处不低于 50,000 迪拉姆罚金。
六、淫秽与卖淫——从教唆到利用
第三个范畴自公然教唆的轻罪逐级上升至有组织利用的重罪;行为由言语转向组织与牟利,刑罚亦随之加重:
教唆淫乱、公然诱使与有伤道德的物品
在公共道路或人员往来场所以言语或示意教唆过路人从事淫乱行为的,处不超过六个月的拘役并处不超过 100,000 迪拉姆的罚金,或者择一适用。公然发出违背道德的呼喊、歌唱、叫嚷或言论的,以及以任何方式公然诱使他人从事淫秽行为的,处不超过一个月的拘役并处不超过 100,000 迪拉姆的罚金,或者择一适用。同一规则适用于以利用、分发或向他人展示为目的,制作、进口、出口、持有、占有或运输有伤公共道德的文字、图画、图像、影片或符号的人,以及为其中任何物品作广告的人。
引诱、诱惑与以胁迫方式教唆
以任何方式教唆、引诱或诱惑男性或女性从事淫秽或卖淫行为,或者为此提供协助的,处不少于两年的拘役并处罚金;若被害人未满十八周岁,则刑罚变为监禁并处罚金,即构成重罪。若该教唆系通过胁迫、威胁或欺骗方式实施的,处不超过十年的有期监禁;被害人未满十八周岁的,处不少于十年的监禁。同一规则适用于以胁迫、威胁或欺骗方式违背他人意愿将其滞留于某处,意图促使其实施淫秽或卖淫行为的人。
场所经营、牟利与习惯性从事
开设或经营用于淫秽、卖淫或便利从事该等行为的场所,或以任何方式协助其开设或经营的,处有期监禁并处不低于 100,000 迪拉姆罚金;在任何情形下均应判令关闭该场所,非经用于合法用途并取得公诉机关同意,不得许可重新开业。以任何方式利用他人卖淫或淫秽行为牟利的,处不超过五年的有期监禁;习惯性从事淫秽或卖淫行为的,亦处有期监禁。
七、共同的加重情节与判决的后果
通观本章各项规定,可以发现立法者采用了四项反复出现的加重标准,其背后是同一逻辑——保护较弱的一方:
- 年幼:被害人未满十八周岁,几乎在本章所有犯罪中都会提高定性与刑罚。
- 行为人的身份:尊亲属、近亲属、负责教养、照护或监督之人、对被害人具有管束权之人以及雇佣人员——这是反复出现的加重情节。
- 行为的手段:暴力、威胁、胁迫、欺骗或携带武器。
- 行为人为多人:由二人以上共同实施该行为。
刑罚执行完毕后的警察监督
在教唆淫秽与卖淫的犯罪中,若判决判处一年以上限制人身自由的刑罚,被判刑人将被置于警察监督之下,期限与所判处的刑罚期限相同。这是一种附加刑,在法律规定的情形下依法当然适用于被判刑人。
八、不容轻忽的实务指引
保全法律地位的步骤——适用于被害人与被控告人
- 立即报案:拖延会削弱物证与医学证据,日后亦会被用于质疑事件的真实性与严重性。
- 原样保存电子证据:短信、聊天记录与通话记录——不得删除、修改或改写,因为证据的完整性有时比其内容更为重要。
- 索取经认可的医学报告:在性侵害犯罪中,由认可机构出具的报告是证明的核心要素。
- 在律师到场前不作供述、不作陈述:侦查取证阶段与公诉阶段的陈述,将决定整个侦查的走向。
- 未经咨询不要撤回控告:撤回仅在法律明文规定的特定形态中产生效力,在其他犯罪中并无效果。
- 任何行为之前先核实年龄:法律推定行为人知悉年龄,仅以不知情为由主张并不构成免责事由。
法律依据
- 2021 年第 31 号联邦法令——颁布《犯罪与刑罚法》——联邦法律。
- 2022 年第 38 号联邦法令——颁布《刑事诉讼法》——联邦法律。
- 1976 年第 9 号联邦法律——关于违法少年与流浪少年——联邦法律。
- 1992 年第 43 号联邦法律——关于惩教机构的组织——联邦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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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问强奸与侵害名节的本质区别是什么?
强奸以违背意愿的性关系为基础,其基本刑为终身监禁,并可能达至死刑。侵害名节则是未发生性关系的名节侵害,对男性与女性同样适用;在基本形态下属于轻罪,遇有暴力、威胁、被害人年幼或行为人具有特定身份时上升为重罪。两种犯罪导致被害人死亡的,均处以死刑。
问未满十八周岁者的同意是否具有法律意义?
仅对已满十六周岁者具有法律意义,且即便如此,该行为仍构成重罪,处不少于十年监禁并处不低于 100,000 迪拉姆罚金。未满十六周岁者的同意根本不成立,该行为依意思欠缺予以定性。
问成年人之间自愿发生性关系的案件是否可能终止?
可以。此类诉讼仅得依丈夫或监护人的控告提起,二者有权撤回;撤回将导致刑事诉讼终止或依情形中止刑罚的执行。该规则专属于此种形态,并不及于本章其他犯罪。
问反复发送具有性暗示的信息是否构成应受处罚的骚扰?
构成,只要具备持续与反复的要素,并具有促使被害人顺从性欲望的意图。法律将性骚扰的定义建立在反复实施有伤廉耻的行为、言语或示意之上,并未将其限于身体接触。
问本章中的轻罪在何时上升为重罪?
在具备法律规定的加重情节之一时,其中最主要的包括:被害人未满十八周岁;使用暴力、威胁、胁迫或欺骗;携带武器;行为人为多人;或者行为人系尊亲属、近亲属、对被害人具有管束权之人或负责其教养、照护之人。
问被控告人能否适用缓予执行刑罚?
缓予执行是《犯罪与刑罚法》中的一般制度,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其适用对象为非比例罚金或不超过一年的拘役,由法院根据被判刑人的品行、前科、年龄及案件情节裁量。至于本章中的重罪,则不适用该制度,而应审查免责事由与减轻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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