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联酋的执行暂停与执行文书的撤销
许多人在被立执行案件之后,都在寻找在阿联酋中止执行或撤销执行依据的途径。首先必须明确的法律现实是:仅仅提出执行异议或提起执行争议,并不会自动中止执行——除非执行法官作出中止裁定,或者法律明文要求中止,程序都会继续推进。此外,坊间常说的“停止执行依据”在法律上并不准确,因为被中止的是执行程序,而不是依据本身;至于依据的撤销,则有其特定事由,例如伪造、债务消灭,或欠缺其法定条件之一。阿联酋民事诉讼法对救济途径作了精确规定:临时执行异议、实体执行争议、对执行法官裁定的申诉、对该裁定的直接上诉,以及对判决本身提起上诉并同时申请中止执行。本文逐一说明各项救济、其期限、管辖机关,以及如何解除出境禁令与拘留令。
阿联酋法律中的执行依据是什么?
执行依据是法律据以准许强制执行的文书。非依执行依据不得进行强制执行,且所执行的权利须同时满足三项条件:存在确定、数额确定、已届履行期。其中任一条件欠缺,本身即构成对该依据可执行性提出争议的实质理由。
执行依据的种类
判决与命令,包括刑事判决中所含的返还、赔偿、罚金及其他民事权利部分。
经公证的文书,依据规范公证与认证的法律作成。
经法院确认的和解笔录。
法律赋予该效力的其他文书。
执行只能依据载有执行文句的副本进行,且须在执行前至少七日向债务人送达该依据。欠缺此项送达或送达存在瑕疵,是实务中执行程序无效最常见的事由之一。
中止执行还是撤销依据?厘清概念
混淆这两个概念,是当事人丧失抗辩机会的首要原因。二者在效果、管辖机关与期限三方面均有本质差异:
因此,请求的正确法律表述应为“请求中止执行的临时异议”或“实体执行争议”,而非“停止执行依据”。请求定性错误,可能导致其因程序理由被驳回。
临时执行异议:中止执行最快的途径
执行过程中出现异议且所请求者具有临时性质的,执行人员、被执行人或任何利害关系人均应将其提交执行法官,由其裁定中止执行或继续执行。在法官就执行过程中提出的异议作出裁定之前,执行人员不得完成执行。
登记临时争议须缴纳5,000 迪拉姆担保金,未附缴纳证明的,争议不予受理。
异议获支持的,担保金予以退还;异议被驳回的,依法当然没收,个人身份案件除外。
执行法官认为所提异议构成实体争议的,准许申请人自准许之日起7 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在中止裁定作出之前,执行继续进行。
异议涉及已按普通程序在管辖法院立案的不动产所有权之诉的,其提出依法当然中止执行,但法院另有裁定的除外。
实体执行争议:直接挑战依据本身
除不动产所有权之诉外,执行法官对一切执行争议——无论实体的还是临时的——享有专属管辖权,并以速审方式作出相应的判决、裁定与命令。实体争议尤其在以下情形中提起:
执行依据因伪造而无效,通过对该文书提出伪造异议的途径主张。
欠缺执行条件之一:权利存在不确定、数额不确定,或尚未届履行期。
所执行的债务因清偿、抵销、免除、和解或时效而消灭。
该依据并不具有先予执行效力,却已据以开始执行。
数份执行依据相互冲突,或嗣后作出的判决使所执行依据丧失效力。
对执行金额,或对利息与费用计算方式的争议。
对执行法官裁定的申诉与上诉
7 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诉
对执行法官的裁定,可向法院院长或其授权之人(作出该裁定的法官除外)提出申诉,期限为7 个工作日:措施系在其在场时作出的,自作出之次日起算;系在其缺席时作出的,自送达之日起算。适用范围包括:各债权人之间受偿顺位的确定、因任何理由暂缓执行、给予债务人宽限期或分期、接受或拒绝担保、出境禁令及拒绝签发、拘传令及拒绝签发。申诉所作裁定为终局裁定,不得再行救济。
10 个工作日内直接上诉
在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形下,可自裁定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上诉法院直接提起上诉,包括:执行法官对该依据的执行有无管辖权、被查封财产属于不得查封或不得变卖之物、当事人以外之人参与查封、拒绝拘留债务人或将其拘留、以及确定执行金额的裁定。上诉法院可以在合议庭内审理该上诉,并可裁定暂时中止被上诉的措施;措施不可分割的,还可裁定中止全部执行。
中止仲裁裁决的执行与撤销之诉
执行依据为经确认的仲裁裁决的,规则有所不同。提起撤销仲裁裁决之诉并不中止其执行;但审理该诉的法院可以依当事人一方的申请,在申请具有充分理由时裁定中止执行。
自仲裁裁决送达请求撤销一方之日的次日起30 日后,撤销之诉不予受理。
法院应自为审理该中止申请所定的首次开庭之日起15 日内作出裁定。
法院裁定中止执行的,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或财务保证,并应自该裁定作出之日起60 日内对撤销之诉作出裁判。
对准予执行仲裁裁决或拒绝执行的裁定,可自送达之次日起30 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上诉法院提出申诉。
对判决提起上诉时中止先予执行
执行依据为具有先予执行效力的一审判决的,中止申请不向执行法官提出,而应向受理上诉的法院提出。在任何情形下,受理上诉或申诉的法院均可依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在执行可能造成重大损害时裁定中止先予执行;裁定中止时,法院可以责令提供担保,或采取其认为足以保护胜诉方权利的措施。当异议指向判决本身而非执行程序时,这是最为适当的途径。
解除执行案件中的拘留与出境禁令
债务人拒不履行执行依据的,执行法官可以裁定对其予以拘留,但债务人证明其无力清偿的除外。在签发拘留令之前,所提交材料不足的,法官应进行简要调查。实务中存在若干可行的出路:
法官可以给予债务人不超过连续 6 个月的清偿宽限期,或者在不超过 3 年的期间内分期清偿,并可要求提供担保或采取保全措施。
债务人未满18 周岁或已满70 周岁的,或其有未满15 周岁的子女而另一方父母已故或在押的,或其为债权人的配偶或直系尊亲属的,不得签发拘留令,但债务系判定的扶养费的除外。
债权人书面同意撤销、债务因任何原因消灭,或者签发拘留令的条件之一不复存在的,法官应裁定该拘留令失效。
出境禁令只有在债务确定、已届履行期且不附条件,且金额不低于10,000 迪拉姆时方可签发;属判定扶养费、作为义务或劳动报酬的除外。
出境禁令在债务人的债务消灭前持续有效,并因债权人书面同意或签发条件之一不复存在而失效。
有管辖权法院的院长可以批准债务人因本人、其一等直系尊亲属或卑亲属或配偶的疾病而出境就医,但须随附官方医疗证明,证明确有境外治疗之必要,且出境禁令本身继续有效。
执行依据何时因期间经过而失效?
这是债务人与债权人都最容易忽略的要点之一:自最后一次执行行为之日起满 15 年,或者自作出之日起经过同一期间而未执行的,执行依据不得再予执行。此外,申请执行人在最后一次执行行为之后超过一年未申请采取任何措施的,执行法官可以裁定暂时关闭该案卷。在陈年旧案中,以该期间经过提出的抗辩,构成一项完整的实体执行争议。
法律规定的期限与金额
在阿联酋申请中止执行的步骤
步骤的先后顺序决定申请的成败,因为每个阶段都有各自的期限与管辖机关,均不容逾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