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联酋的FIDIC合同:法律性质与适用范围
在阿联酋建筑业界,人们常说「菲迪克法」。事实上,菲迪克并非立法,而是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归于其名下的是一套合同范本,除非当事人明确将其纳入合同,否则不具任何约束力;一经纳入,它们即成为受阿联酋法律约束的合同条款,而非凌驾于法律之上。这一区分并非用词之争:菲迪克范本中任何违反强制性规范的条款一律无效,无论当事人如何约定。自新《民事交易法》颁行,以及迪拜规范承包活动的地方立法生效并将自由区和迪拜国际金融中心纳入适用范围以来,这一问题的分量更为凸显。以下阐述此类合同的法律性质、其效力界限,以及合同无从排除的强制性规范。
📘何谓菲迪克,以及通行称谓为何不确
菲迪克是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法文名称的缩写,是一个国际性非政府专业组织,为建筑与基础设施项目发布标准合同范本。这些范本自身不约束任何人,也不属于国家法律秩序,而仅凭当事人的意思进入合同。将其称为「法」,混淆了债的合同渊源与立法渊源,实践中还会导致一种错误假定,以为菲迪克条款可以优先于法律条文。
📚菲迪克合同系列及各范本之别
菲迪克主要范本以封面颜色区分,差别在于由谁承担设计、风险如何分配以及价款如何确定。选错范本,会使一方承受其未曾计价的风险。
⚖️合同无从排除的强制性规范
菲迪克属合同而非法律,其最重要的实务后果正在于此:《民事交易法》就承揽设有强制性规范,任何约定均不得与之相悖。
🔄民事立法的更迭及其对既有合同的影响
联邦法令颁行新的《民事交易法》,废止了1985年的《民事交易法》及其修正。由此,规范承揽合同的条文取决于合同与争议事实的发生时间,而非起诉时间——这一点在跨越新法生效日的长期合同中常被忽略。
新法最重要的创设之一,是关于合同均衡崩解的规定:因缔约时无从预见的一般性例外情势,致业主与承包商双方义务之间的均衡崩解,且合同财务估算所赖以成立的基础不复存在的,法院得在权衡双方利益后恢复合同均衡,包括延长履行期限、增减价款,或判决解除合同。这为承包商提供了一条独立于菲迪克机制之外的救济途径。
⚙️菲迪克机制及其在阿联酋立法中的对应制度
不少被视为菲迪克独有的机制,在阿联酋立法中都有对应规定。依法,承包商按单价工程量清单缔约,施工中发现执行既定设计须超出预估工程量的,应通知业主并载明其预计增加的价款;未为通知者,丧失就超出部分费用求偿的权利。此实质上是一种以通知为前提、逾期即失权的制度,与菲迪克为人熟知的通知机制相近。
至于分包,合同无禁止条款且工程性质不要求亲自履行的,承包商得将工程全部或部分交由分包人施工,并就分包人对业主继续负责。除非总承包商向业主让与其债权,分包人不得就总承包商应得款项向业主主张任何请求——此项规则排除了大量直接请求。
🏗️迪拜酋长国承包活动的监管框架
迪拜已颁行规范承包活动的法律,适用于在该酋长国经营的全体承包商,包括特别开发区与自由区,其中含迪拜国际金融中心;机场、基础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相关的承包活动除外。将迪拜国际金融中心纳入尤值注意,因为通行认知假定其法律体系相对独立。
该法禁止任何自然人或法人在该酋长国从事承包活动,或以任何形式自称承包商,除非持有商业执照并已在名录登记。更为重要的是,该法禁止个人及公私机构与未持执照、未经登记的公司订立此类承包合同。可见义务同样落在业主身上,故应于签约前核实登记与资质等级。
地方法律另要求承包商就承包合同、相关记录、文件与图纸的原件保存不少于十年,自完工证书签发之日或合同终止之日起算,并应主管机关要求提交。该期间与十年责任期相当,在交付多年之后发生争议时,其证据意义极为重大。
违反者处以罚款,并得另行采取措施,包括责令承包商停业不超过一年、下调其资质等级,或将其自名录除名并函请发照机关吊销商业执照。主管机关工作人员具有司法查证资格,得进入承包商营业场所与项目现场,查阅有关记录与文件。
🏛️迪拜政府工程合同与在市政当局面前的责任
菲迪克范本并不原样适用于迪拜政府机构的合同,此类采购受《合同与仓储管理法》规范,其中设有完整的工程合同制度。政府机构得以变更令调整采购的数量、种类或规格:变更导致合同价款减少的,不论比例;导致增加的,不得超过合同所载总额的百分之三十。
就逾期违约金而言,按逾期天数计罚,最高不得超过合同价款的百分之十,且仅因逾期事实即行计算,无须催告,亦无须证明损害。惟逾期系因不可预见情事、不可抗力或政府机构自身原因所致的,供应商得检附证明申请免除处罚。
在许可与市政监督层面,地方建筑法规使承包商与工程师就工程施工及其安全在施工期间及其后承担连带责任,且其责任及于施工现场毗邻建筑物与任何公共设施所受损害。承包商自接收现场之时起,对现场所生违规行为负责;工程师明示或默示同意者,与之共负其责,未发出制止并排除违规的指令,视为默示同意。
📑菲迪克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与撤销仲裁机构的指向问题
《仲裁法》要求仲裁协议采用书面形式,否则无效;书面形式的要求,于以书面确定的合同援引载有仲裁条款的示范合同、国际公约或其他文件,且该援引足以清楚表明将该条款作为合同组成部分时,即为满足。此即菲迪克范本之纳入就仲裁条款发生效力的法律依据,前提是援引明确。
受理争议的法院,若该争议存在仲裁协议,且被告在提出任何实体请求或抗辩之前提出此项抗辩的,应裁定不予受理,除非法院认定该协议无效或无法履行。故该抗辩须于首次开庭并在任何实体答辩之前提出,逾期即告丧失。
至于援引迪拜已撤销仲裁机构的旧合同,设立迪拜国际仲裁中心的法令规定,凡约定在被撤销机构仲裁的协议一律有效并继续适用,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由迪拜国际仲裁中心取代该等机构审理由此产生的争议。因此,不得仅以合同所载机构已被撤销为由主张仲裁条款无效。
⏳重要期限与时限
💡实务法律建议
📖法律依据
2. 1985年第5号关于颁布《民事交易法》的联邦法律及其修正(已废止)。
3. 2018年第6号联邦仲裁法。
4. 2022年第42号关于颁布《民事诉讼法》的联邦法令。
5. 2025年第7号关于规范迪拜酋长国承包活动的法律。
6. 2020年第12号关于迪拜政府合同与仓储管理的法律。
7. 1999年第3号关于规范迪拜酋长国建筑工程的地方命令及其修正。
8. 2021年第34号关于迪拜国际仲裁中心的法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