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联酋个人状态法中的亲子关系证明
亲子关系(血统)是法律所致力于维护的最重要权利之一,因其产生触及子女身份及其在扶养、继承、监护与照料方面权益的根本性影响。阿联酋立法者在新的个人身份法中对确立亲子关系的问题给予了特别关注:明确了其证明方式及条件,规范了诉诸DNA检测等科学方法的情形,并阐明了不予受理否认亲子关系之诉的情形,以及否认的唯一途径。理解这些规定可保护子女与家庭的权益,并使各方免于可能旷日持久的纠纷。
阿联酋个人身份法中如何确立亲子关系(血统)?
一、确立亲子关系的方式
法律明确规定了确立子女对其父亲及母亲亲子关系的方式。子女对其父亲的亲子关系,通过婚姻关系内的出生、承认、证据或科学方法予以确立。至于子女对其母亲的亲子关系,则通过出生事实的证明予以确立。
婚姻关系内的出生
承认
证据
科学方法
二、婚姻存续期间亲子关系的确立与妊娠期限
法律将婚姻存续期间亲子关系的确立与妊娠期限相联系,将妊娠的最短期限定为一百八十天,最长期限定为三百六十五天,除非为此目的组成的医学委员会另有决定。
据此,若子女在婚约存续期间、自婚约之日起经过最短妊娠期限之后出生,或在婚约终止之后、最长妊娠期限届满之前出生,则其对父亲的亲子关系即予确立——除非证明配偶之间不可能相会。
三、以承认确立亲子关系的条件
对父子关系的承认是确立亲子关系的一种方式,即便作出于临终病中,但须具备精确的条件方能产生效力:
承认人的行为能力:承认人须为成年、心智健全且出于自愿。
子女血统不明:该子女须为血统不明者。
受承认方的确认:受承认方若为成年且心智健全者,须予以确认。
合理的年龄差:承认人与子女之间的年龄差须使承认的真实性具有合理性。
法院——只要认为适宜——可命令进行DNA检测,以核实父子关系承认的有效性。
四、通过DNA检测确立亲子关系
法律允许法院在特定情形中,依据现行立法命令进行DNA检测,并依据检测所得结果作出裁决。这些情形包括:
由法院评估的例外情形。
医院中新生儿混淆。
事故或灾难的情形。
对确立子女亲子关系存在争议,或依主管机关的请求。
法院在依DNA检测结果裁决之前,须核实两项事项:该子女为血统不明者,以及年龄差使子女的归属具有合理性。
五、以妻子的承认确立亲子关系
若承认人为已婚妇女或处于等待期的妇女,则子女对其丈夫的亲子关系仅在两种情形之一中予以确立:丈夫依据父子关系承认所规定的条件承认该亲子关系,或证据证明出生发生于有效、不规范或无效的婚约之中。
六、何时不予受理否认亲子关系之诉?
为维护亲子关系的稳定并保护子女,法律规定:若亲子关系已依据公认的证明方式——婚姻关系内的出生、附条件的承认、DNA检测以及妻子的承认——予以确立,则此后不予受理否认该关系之诉。
亲子关系一经以法律公认的方式确立,即告确定,不得通过否认之诉予以推翻,以保护子女的权益。
七、通过咒誓(liʿan)否认子女的亲子关系
法律将咒誓(liʿan,夫妻相互诅咒发誓)确定为丈夫得以否认子女对其亲子关系的唯一途径,且唯有在以下两个条件同时具备时方可进行:
期限:丈夫须自其得知出生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诉讼。
未曾先行承认:在否认之前,丈夫未曾明示或默示承认其父子关系。
八、咒誓之诉的审理及其效果
法律对咒誓之诉的审理方式及其后果作出如下规范:若为否认子女的亲子关系而提起咒誓之诉,法院在依其命令进行DNA检测之后审理该诉——前提是妇女同意进行;若妇女不同意DNA检测,法院则在无此检测的情况下完成对咒誓之诉的审理。否认亲子关系的咒誓须在法院面前依教法规定的格式进行;若男子作出咒誓誓言而妇女拒绝作出,法院则在无其誓言的情况下作出裁决。
咒誓导致子女亲子关系的消灭。然而,即便在否认的裁决作出之后,若男子自认其说谎,子女的亲子关系仍予确立,此后亦不接受其否认。
常见问题:阿联酋个人身份法中的亲子关系确立
- 2024年第(41)号联邦法令,关于颁布个人身份法——第六章(亲子关系)——(法令)。
- 2005年第(28)号联邦法律,关于个人身份及其修正案——(联邦法律),已由上述法令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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