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联酋新破产法与破产法院的设立:财务重组与债权人保护
阿拉伯联合酋长国的新破产法——2023年第51号关于财务重组与破产的联邦法令——已于2024年5月1日生效,取代了旧法即2016年第9号联邦法令。新法确立了一个现代而全面的框架,引入“预防性和解”,设立专门破产法院,加强对债权人权利的保护,并扩大管理层责任的范围,以支持陷入困境的实体延续经营而非立即清算。本文回顾该法的主要规定、机制及其对本国营商环境的影响。
阿联酋的新破产法与破产法院的设立:财务重组与债权人保护
新破产法概述
新破产法是迈向现代化规范企业困境框架的前瞻性举措。其核心在于“预防性和解”与重整的理念,允许面临财务困难的实体在司法监督下提出可持续的债务重整计划,从而避免立即清算、保全就业与经济价值,并增强投资者信心。新法已废止2016年第9号联邦法令,而其条例与决议在被取代之前仍然有效。
预防性和解与重整
预防性和解机制允许陷入困境的实体在法院监督下与其债权人展开有组织的谈判,以重新安排其财务与经营事务;只要不损害债权人利益,债务人可在程序期间保留对其业务的管理。该机制平衡债务人与债权人的利益,提升解决财务困难中的透明度与合作,为恢复经营活动与可持续增长铺平道路。“预防性和解”已取代旧法的“预防性和解协议(Preventive Composition)”工具。
调解与庭外和解
该法鼓励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对话与谈判,在诉诸正式程序之前达成庭外友好解决方案。这一方式的效果不限于加快争议的解决;它还促成更具合作性、较少对抗性的协议,使双方互利,从而减少司法干预的需要并维系商业关系。
债务清偿与有序清算
当重整无法持续时,该法提供清晰的债务清偿与有序清算原则,允许债务人负责任地清算资产或重整债务,同时确保在债权人之间公平分配所得。引入有组织且可预测的程序,体现本国对国际最佳实践的承诺,从而减少对经济活动的干扰。
债权人权利的保护
该法通过强有力的程序保障以及破产程序中资产分配的严格原则,赋予债权人保护以核心地位,旨在防止优先待遇并确保各方公平的结果。它还将管理层责任的范围扩大至任何实际管理公司的人,就有害行为承担责任;并在某些情形下允许有担保债权人通过破产法院对担保资产强制执行。
专门破产法院的设立
除法院外,该法还在司法部内部设立了“财务重组与破产单位”,负责行政事务并就申请提供意见,并维护一个破产登记册,登记申请与判决——强化专业的集中化与程序效率。
信息图:处理路径与法律支柱
新法(51/2023)与旧法(9/2016)的主要区别
| 比较方面 | 新法 51/2023 | 旧法 9/2016 |
|---|---|---|
| 挽救机制 | 预防性和解,机制更便捷、范围更广。 | 预防性和解协议,条件严格、效力有限。 |
| 调解 | 鼓励对话与庭外和解。 | 在程序前诉诸调解的激励有限。 |
| 司法机构 | 裁决可立即执行的专门破产法院。 | 由处理破产案件的普通商事法院。 |
| 申请期限 | 自停止偿付起60日内。 | 自停止偿付起30日内。 |
| 管理层责任 | 扩大至实际管理人,就有害行为负责。 | 责任范围较窄。 |
| 债务管理与清算 | 程序更清晰、更有组织且可预测。 | 缺乏具体指引、待遇不一致。 |
对经济稳定与增长的影响
该法通过管理企业困境的全面框架,增强本地与国际投资者的信心,从而便利资本获取并鼓励创业。凭借对重整与债务解决机制的侧重,它支持实体的韧性,并激励一个能够抵御经济波动的充满活力的营商环境,巩固本国作为可信赖的营商与投资目的地的地位。
律师在破产与重整案件中的作用
律师在处理困境的每一阶段都发挥着关键作用,从评估实体的财务与法律状况并确定最适当的程序(预防性和解、重整或破产)开始,经由在规定期限内向破产管理部门准备并提交申请与文件、与债权人谈判并起草重整计划、在破产法院前代表债务人或债权人,直至保护委托人的权利并跟进裁决的执行。律师还提供预防性意见,以降低管理层责任风险并保全实体的经济价值。
主要法定期限与时限
实务法律提示
法律依据
2- 2016年第9号关于破产的联邦法令 — 联邦法令(已被51/2023号法废止)。
3- 《民事程序法》 — 适用于破产法未作专门规定的事项。
4- 《民商事交易证据法》 — 适用于破产法未作专门规定的事项。
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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