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阿联酋执行印度判决:如何对债务人的资产执行?
如果您持有印度法院作出的判决,而债务人本人、其资金或其公司位于迪拜或其他任何酋长国,直接的答案是:可以,您无需另行起诉即可在阿联酋执行印度判决。申请依《民事诉讼法》以申请书形式直接向执行法官提出,由其在数日内以裁定作出决定,随后即可对债务人的资产启动执行程序,如同该判决系由阿联酋法院作出一样。
但申请获准取决于法官要审查的若干明确条件:判决须已终局并具有既判力,须由有管辖权的法院作出,当事人须已获送达并获得适当代理,且判决不得与阿联酋在先判决或公共秩序相冲突。而在这一切之前,还有一份执行法官绝不容许有缺漏的认证与翻译卷宗。本指南说明在阿联酋执行印度判决的条件、文件与步骤,以及迪拜执行判决律师能为您节省多少时间。
为何 2020 年之后在阿联酋执行印度判决变得更容易?
阿联酋与印度之间订有《民商事司法与法律合作协定》,1999 年签署于新德里,阿联酋于 2000 年以联邦法令批准。该协定要求两国各自依据本国法律承认并执行对方法院的判决,穷尽列举了拒绝的事由,并禁止被申请执行的法院重新审查争议的实体问题。
过去在阿联酋执行法官面前最常被提出的问题是互惠:印度是否真的执行阿联酋判决?当印度法律与司法部于 2020 年 1 月发布通告,宣布阿联酋为判决可直接执行的"互惠地区"时,这一争论就此终结。互惠如今由生效的协定与正式通告所确立,而非推论所得。而根据《民事诉讼法》,生效的国际条约优先适用,一般规则仅适用于条约未作规定的事项。相反方向的路径见我们的文章在印度执行阿联酋判决。
在阿联酋执行印度判决的条件
在裁定执行之前,执行法官会审查《民事诉讼法》与协定共同规定的以下条件:
印度法院须依协定约定的管辖规则享有管辖权:被告在印度有住所、分支机构或营业活动,合同义务在印度履行,侵权行为发生在印度,或被告明示或默示接受印度法院管辖。
阿联酋法院对该争议不享有专属管辖权,例如涉及位于阿联酋的不动产的争议,协定将其划归不动产所在国的法院管辖。
判决须依印度法律已终局并具有既判力,而不是仍可上诉的一审判决。
当事人须已获送达并获得适当代理——多数缺乏送达证明的缺席判决正是在这一条件上被否定。
判决不得与阿联酋就同一争议作出的在先判决相冲突,且不得含有任何违反阿联酋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的内容。
所需文件与来自印度的认证链
协定要求申请及其附件须一式两份,并附被请求国官方语言(此处为阿拉伯语)的译文;文件须由法院正式签署并盖章,并经中央机关认证。协定要求的三份文件是:
印度判决的正式副本。
证明判决已终局且可执行的证明书,除非判决本身已载明。
缺席判决须附:经认证的传票副本,以证明被告已被合法传唤。
实务中,由于阿联酋并非《海牙认证公约》(海牙认证/Apostille)缔约国,阿联酋执行法官只有在完整的认证链完成后才接受印度文件。通常的链条是:印度法院或公证人认证,然后是印度外交部,然后是阿联酋驻印度使馆,然后是阿联酋外交部,最后由司法部持牌翻译员译为阿拉伯语。链条中任何一环缺失,卷宗都会退回起点。
在阿联酋执行印度判决的步骤
程序分四个阶段,始于印度,终于在阿联酋的扣押与追收。前两个阶段决定申请的成败。
认证
翻译
提交
执行
债务人在执行法官面前可以提出哪些抗辩?
协定穷尽列举了拒绝承认或执行的事由,"印度法院认定事实有误或对合同解释错误"并不在其中。债务人可以主张该判决:
在印度不是终局的或不可执行;
由依协定规则无管辖权的法院作出,或涉及阿联酋法院享有专属管辖权的争议;
未对实体作出裁判,或从表面看建立在对国际法的错误理解之上;
是在违反自然正义原则的程序中取得,或以欺诈方式取得;
违反阿联酋公共秩序,或违反关于无行为能力人代理的规则;
系缺席作出且被告未被合法传唤;
所涉争议已在同一当事人之间于印度案件之前先行提交有管辖权的阿联酋法院审理。
如果您是被申请执行印度判决的债务人,这些抗辩就是您可以援引的全部范围;异议向执行法官本人提出,其后再对其裁定提起上诉。参见阿联酋的执行暂停与执行文书的撤销和在阿联酋无书面证据证明债务。
印度仲裁裁决:另一条路径
如果您持有的是在印度作出的仲裁裁决而非法院判决,其路径是阿联酋与印度均为缔约国的 1958 年《纽约公约》,以及 1999 年协定本身关于仲裁裁决的规定。裁决须基于书面仲裁协议,其标的须依阿联酋法律可以仲裁,且不得违反公共秩序。须提交裁决副本、印度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出具的裁决可执行证明,以及经认证的仲裁协议副本。参见我们的企业重大争议仲裁程序指南。
如果债务人的资产位于迪拜国际金融中心
DIFC 法院对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有其独立制度,当债务人的资产位于中心之内——例如在中心持牌银行开立的账户或在中心注册的公司——时,向其申请是合适的。若资产位于中心之外,主要路径仍是迪拜法院及其执行法官,不建议仅把中心当作过渡通道。一开始就选对路径,能省去数月的管辖权争论。参见解决 DIFC 法院与迪拜法院之间管辖权冲突的司法机构和迪拜国际律师。
在阿联酋执行印度判决前的实务建议
法律依据
2022 年第 42 号联邦法令,颁布《民事诉讼法》。
阿拉伯联合酋长国与印度共和国《民商事司法与法律合作协定》,1999 年 10 月 25 日签署于新德里,及 2000 年批准该协定的联邦法令。
印度法律与司法部 2020 年 1 月 17 日第 G.S.R. 38(E) 号通告,宣布阿拉伯联合酋长国为互惠地区。
2018 年第 6 号《仲裁法》联邦法律,以及 1958 年《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纽约公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