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联酋修改刑法:报复与煽动自杀

阿联酋修改刑法:报复与煽动自杀

阿联酋政府颁布一项联邦法令,修订关于《犯罪与刑罚法》的联邦法令的若干条款。此举是持续完善刑事政策、提升立法体系效能的一部分,旨在实现司法要求、社会保护与人道考量之间的平衡。

修订内容重新规范了有关同态复仇(基萨斯)以及教唆或帮助自杀的若干条款,以加强对生命权的保护,确立社会和国家在预防与保护方面的责任,同时改进对需要关怀和早期干预的情形的法律应对。

该法令修订了第(384)条第(3)款,规定如被害人的继承人在诉讼的任何阶段或在刑罚执行完毕之前放弃同态复仇的权利,刑罚为不少于15年、不超过20年的监禁。

这一修订增强了法律威慑的效力,并在被害人继承人放弃同态复仇的权利与公共权利的要求以及保护社会免受极其严重犯罪侵害之间实现平衡,其所依托的司法体系维护权利并支持社会的安全与稳定。

修订内容还包括将自杀未遂除罪化,自杀未遂本身不再受到处罚,从而支持以预防、治疗和人道的视角处理此类情形,有助于减轻对法律追究的恐惧,并鼓励正在经历心理危机的人及时寻求帮助。

这一做法将增加早期干预的机会,提供必要的照护与支持,助力自杀预防工作,同时改善对相关个案及数据的监测,从而有助于完善预防和治疗项目。

该法令对任何教唆他人自杀或以任何方式帮助他人实施自杀的人,按照犯罪所造成的结果规定了分级刑罚。如当事人因受教唆或帮助而自杀未遂,其行为未造成死亡,刑罚为拘役并处罚金,或者单处其中一种。

如自杀未遂造成永久性残疾,或导致被害人患病或者在超过20天的时间内无法处理个人事务,刑罚加重为不少于3年、不超过5年的有期监禁,并处罚金。

如教唆或帮助导致被害人自杀身亡,刑罚为不少于5年、不超过7年的有期监禁。

该法令规定,如被害人未满公历18周岁,或者其意志或辨认能力不健全,实施教唆或帮助自杀的犯罪属于加重情节,以此加强对最易遭受利用或伤害的群体的法律保护。

该法令规定,如自杀者或自杀未遂者丧失意志或辨认能力,对教唆者或帮助者视情况处以故意杀人罪或故意杀人未遂的法定刑罚。凡依据教唆或帮助自杀的有关规定被定罪的外国人,一律驱逐出境。

该法令还允许法院免除行为人的刑罚,条件是其在自杀完成之前主动采取足以阻止死亡发生的措施,并且其干预对阻止死亡确实发挥了作用。

如自杀未遂造成永久性残疾,或导致患病或者在超过20天的时间内无法处理个人事务,则不适用上述免除。

这一规定旨在鼓励行为人自愿放弃犯罪行为,促使其直接而有效地干预以阻止死亡发生,同时在造成严重损害的情形下保留必要的法律保障。

该法令体现了阿联酋持续更新立法、发展司法体系以回应社会变迁的一贯做法,巩固法治,加强预防、保护与关怀,并在法律威慑与维护人的尊严和社会安全之间保持平衡。

来源:阿联酋通讯社(WA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