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联酋法律下的版权与数字作品保护
阿联酋法律如何保护著作权与数字作品?
1. 受保护的作品
该法令为作品的作者及相关权利的持有人提供保护,前提是其权利在境内受到侵犯。受保护的作品尤其包括:书籍、小册子、文章及其他书面作品;智能应用、计算机程序及其应用、数据库以及由部长决定指定的类似作品;讲座、演讲与布道,无论口头或书面;以及戏剧与音乐作品。由此,数字内容明确纳入法律保护范围。
2. 哪些不在保护范围之内?
保护不及于思想、程序、操作方法、数学概念、原理及抽象事实;而是及于对它们的独创性表达。亦不包括官方文件,如法律、法规、决定、国际协议及司法裁决的文本,也不包括仅属信息性的新闻及时事报道,以及已进入公有领域的作品。但是,若此类文件与新闻的选择、编排或其中所付出的努力具有独创性,则其汇编受到保护。
3. 作者的权利:精神权利与财产权利
作者享有两类权利。精神权利关乎作者的人格、作品的署名以及防止其被歪曲或损害;这些权利是永久的、不可转让的,且不因时效而消灭。财产权利使作者本人——或其继受人——专有地许可以任何方式利用作品。
财产性利用权明确包括复制,含电子下载或存储;广播与转播;表演与向公众传播;翻译、改编、出租与出借;以及以任何方式出版,包括通过计算机及信息与通信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因此,未经权利人书面授权而上传或分享受保护的数字作品,均受法律规制。
4. 数字环境中的保护
立法者为数字作品制定了与其性质相适应的规定。对智能应用与计算机软件作品的财产权利进行许可,须遵守该法令的特别规定。保护还延伸至将规避技术保护措施、以及篡改权利人据以管理其作品的电子信息予以入罪。未经作者或权利人许可,在计算机上加载或存储计算机程序、其应用或数据库的任何副本,本身即构成被定罪的行为。
“数字作品并非法律的例外,而正是其核心;任何人未经书面许可复制程序或在网络上提供受保护的内容,即构成应受处罚的犯罪;而及早记录其权利者,便可使自己免于漫长的纷争。”
5. 保护期限
作者的财产权利在其有生之年及其死亡之年次年公历年初起算的50年内受到保护。对于合作作品,期限自最后辞世的合作者死亡之时起算。实用艺术作品自其发表之年次年年初起保护25年,表演者的财产权利保护50年。期限届满后,作品进入公有领域,而精神权利仍为永久且不因时效而消灭。
6. 侵权与处罚
法律对侵犯著作权及相关权利规定了刑事处罚,且不影响任何其他法律所规定的更重处罚,具体如下:
7. 执行与赔偿
除刑事处罚外,作者或权利人有权依一般规则就其精神与财产权利受到的侵害请求赔偿。紧急事项法官可依申请下令暂停作品的出版、展示或制作,并查封原件或其副本以及用于复制的材料。法律还设立了在诉诸法院之前审理与著作权有关的争议与申诉的专门委员会,其决定可向国家法院上诉。
- 《2021年第38号关于著作权及相关权利的联邦法令》(自2022年1月2日起施行;废止2002年第7号联邦法律)。
- 第2条:受保护的作品,包括智能应用、计算机软件及数据库。
- 第3条:不受保护的作品与事实。
- 第7条:作者对作品财产性利用的权利。
- 第12条:对智能应用与计算机软件作品财产权利的许可。
- 第39条:侵犯精神与财产权利的处罚。
- 第40条:技术规避以及无许可复制与存储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