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联酋商业特许合同双方的权利
在阿联酋法律下,商业特许经营合同双方各有哪些权利?
1. 什么是商业特许经营及其法律性质?
商业特许经营是一种协议,特许人据此授予受许人以财务或非财务对价,经营与其商标、商号、经营模式及专有技术相关的业务的权利。在阿联酋并不存在名为“商业特许经营”的独立联邦法律,因此该合同在法律上建立于商标许可与合同的一般规则之上,并与拥有专门法律的商业代理合同相区别。
2. 阿联酋的适用法律框架
多部法律共同规范特许经营合同:首要的是规范商标许可(合同核心)的《2021年第36号关于商标的联邦法令》;并辅以由《1985年第5号联邦法律》颁布的《民事交易法》就合同的一般规则;《2022年第50号联邦法令》颁布的《商事交易法》就商号与不正当竞争;《2023年第36号关于规范竞争的联邦法令》就限制性条款的界限;以及《2021年第11号关于规范与保护工业产权的联邦法令》就涉及专有技术的事项。
3. 商标许可:特许经营的核心
商标所有人可自行使用商标,亦可许可任何一个或多个自然人或法人,就其注册的全部或部分商品或服务使用该商标,另有约定的除外。许可期限不得超过法律为该商标保护所规定的期限。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须以书面订立并经公证;其于登记簿的标注或登记并非必需,但可应任何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办理。书面与公证是保护双方、界定其权利范围的基石。
4. 特许人的权利与义务
5. 受许人的权利与义务
受许人取得在被许可范围内、依合同条款使用商标的权利。法律保护其免受任意限制:不得对其施加并非源自商标注册所赋予权利、或并非为维护该权利所必需的限制。
允许的限制仅限于:界定商标使用的地域范围或期限;有效质量控制的要求;以及受许人不得从事任何损害商标行为的义务。受许人亦有权按规定程序对注销许可登记的请求提出异议。
“特许经营的核心是商标许可与相互信任的关系;凡能厘清独占与质量的界限、以书面订立合同并使之区别于代理者,便能在任何争议开始之前保护其事业。”
6. 限制性条款与竞争的界限
特许经营合同常含独占条款与地域范围。此处竞争法即行介入:禁止企业间可能损害、限制或阻止竞争的协议——尤其是按地域或分销中心瓜分市场或分配客户,或阻碍企业进入市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同样被禁止。因此,独占与范围条款须谨慎拟定,在保护双方与竞争自由之间取得平衡。
7. 合同的终止与争议解决
特许经营合同因期限届满或依合同一般规则解除而终止。在提交合同终止或解除的证明后,经商标所有人、被许可人或其任一方的代理人请求,注销许可登记,并通知另一方及其异议权。争议依双方约定——通过仲裁或诉讼——并适用关于责任与赔偿的一般规则予以解决。
- 《2021年第36号关于商标的联邦法令》——第30、31、32、33、34条关于商标许可。
- 《2023年第36号关于规范竞争的联邦法令》——第5条(限制性协议)与第6条(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 《1985年第5号联邦法律》颁布的《民事交易法》及其修正——合同的一般规则。
- 《2022年第50号联邦法令》颁布的《商事交易法》——商号与不正当竞争。
- 《2021年第11号关于规范与保护工业产权的联邦法令》——专有技术与工业产权。
- 《2022年第3号关于规范商业代理的联邦法律》——用以区分特许经营与商业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