穆罕默德·本·拉希德签署迪拜社区发展法案
阿联酋副总统兼总理、愿真主护佑、以迪拜酋长国统治者身份履职的穆罕默德·本·拉希德·阿勒马克图姆殿下,颁布了2026年第(12)号关于迪拜社会发展局的法律。
该法律确定了发展局的目标,即规范迪拜酋长国的社会领域,对其加以发展和提升,以助力实现可持续的社会发展,提升酋长国社会服务的质量,规范这些服务的提供并使其惠及社会各阶层,确保对最易受损害群体的保护并助其融入社会,实现迪拜公民的社会与财务赋能,并使酋长国成为最宜居宜业之地;此外,还包括助力实现社会成员及其构成部分之间的社会凝聚,并促进和鼓励社会各构成部分参与并承担社会责任。
该局的职权
该法律还确定了社会发展局作为主管机构的职权与任务,使其成为负责规范、发展和监督酋长国社会领域的主管政府机构;其最主要的任务包括:编制和发展与实现可持续社会发展及发展社会领域相关的战略规划和社会政策,并就社会发展以及酋长国社会领域的规范与发展提议立法。
该局的职权还包括:依据现行法律为公益机构发放许可并对其加以监督和监管;规范社会职业从业者并为其发放许可;为社会服务提供者签发所需许可;规范酋长国内的志愿服务;确保为个人和家庭提供社会服务;以及对公民及其家庭中最易受损害群体实现社会与财务赋能。
根据该法律,迪拜社会发展局负责建立和发展一套用于保护最易受损害群体(尤其是儿童和残疾人)的综合系统,制定能够增强社会与家庭凝聚及社区参与的方案和规划,设立社区中心和居住区委员会,开展社会研究与调查,并与私营部门、公益机构和政府机构建立伙伴关系,以助力社会服务的全面性与一体化,并提升其有效性与效率。
该法律还规定,发展局设总干事一名,由迪拜统治者殿下颁布的法令任命;总干事负责对发展局进行监督,并采取为实现其目标及使其得以行使所赋予职权所必需的措施。
未成年人及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者的照护
该法律论及对未成年人、无行为能力者和限制行为能力者照护的规范,迪拜社会发展局依据司法机关或主管机关作出的决定,被视为酋长国内在向其提供社会服务的一切相关事务上的主管政府机构。该局的任务包括:采取为跟进未成年人生活状况所必需的程序和措施,核实其得到照护,并以实现其最大利益的方式满足其生活、社会、健康、教育和文娱需求;核实无行为能力者和限制行为能力者获得其所需的照护与保护,包括替代性照护,无论是家庭照护还是机构照护;在保护与照护领域,于政府及非政府机构和主管司法机关面前代理未成年人、无行为能力者和限制行为能力者;为其提供保护,使其免遭可能遭受的任何非法行为;此外,依据此方面所核准的条件和规则,将该局所照护的人员安置于某一社会或健康照护院所。
低收入群体
该法律论及对低收入人士事务的规范,社会发展局依据迪拜酋长国执行委员会主席核准的标准,为履行本法律赋予其的各项职权之目的,界定和确定低收入人士类别;并依据经济与社会指标对低收入标准进行定期审查,就此向执行委员会提出适当建议以供核准。
社会观察站
该法律还规定,在发展局的组织架构内设立一个社会观察站,与主管机构合作和协调,以研究迪拜酋长国内的各种社会现象、收集相关数据、对其进行预测,并致力于及早干预、应对其中的负面现象,以及预防并减少其对社会的影响。社会观察站负责研究所发现的社会现象,对其加以分析,查明其成因并衡量其对社会的影响;此外,还制定一套用于构建涵盖社会各阶层(尤其是最易受损害群体)的社会数据库的系统,而主管机构有义务提供必要的数据和信息,使发展局得以建立和管理社会观察站,并实现其设立目的。
统一系统
该法律还规定,在迪拜酋长国层面设立一套统一系统,用于管理需要社会服务的社会案例和人道案例,并与主管机构协调,以确保为这些案例提供的社会服务的一体化与全面性。发展局通过该统一系统,与主管机构及这些服务的提供者协调,研究和评估需要社会服务的社会案例和人道案例并跟进其事务,以确保有关人员获得其所需的社会服务,并实现其社会赋能。
该法律要求提供具有社会性质服务的地方政府机构使用统一系统,并提供与该系统所需的电子对接;同时要求迪拜酋长国内的地方政府机构和社会服务提供者,依据发展局为管理和处理社会案例及人道案例所制定的标准和机制,向发展局提供其所要求的全部数据和信息,以建立、管理和运行该统一系统。
该法律还规定,在发展局内设立"社会发展基金",其收益用于向受益类别提供财务支持,并为迪拜酋长国内的社会项目和服务提供资金。该基金旨在助力实现迪拜的社会发展、构建更具凝聚力和更稳定的社会,助力为最易受损害群体确保社会保护与照护,向其提供现金和实物援助,并在灾害、危机及紧急情况下向受灾者提供紧急援助。
该基金还旨在提供必要资金,以支持面向失业人员的职业培训项目并帮助其为劳动力市场做好准备,助力提升受益类别的生活质量、改善其生活水平并增强其在社会中的作用;此外,还加强与私营部门的伙伴关系,并激励企业、机构和个人参与为社会发展项目提供资金。
执行决议的颁布
该法律规定,迪拜社会发展局总干事颁布为执行本法律规定所需的各项决议,但依本法律规定属于执行委员会主席职权范围内的决议除外;该等决议应在迪拜政府官方公报上公布。
本法律取代2015年第(8)号关于迪拜社会发展局的法律;废止2020年第(15)号关于将原属宗教基金与未成年人事务基金会的若干职权移交迪拜社会发展局的法律;任何其他法律中与新法律规定相抵触的条文,在抵触范围内一律废止。
为执行2015年第(8)号关于迪拜社会发展局的法律而颁布的各项决议和条例,在不与新法律规定相抵触的范围内继续有效,直至取代它们的决议和条例颁布为止。
本法律应在官方公报上公布,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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