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联酋打击商业欺诈,保护市场与消费者
阿联酋致力于保护其市场和消费者,并增强其商业和投资环境的信任。在此背景下,发布了联邦法令第(42)号法案,旨在打击商业欺诈,取代之前的法律,并建立一个全面的体系来应对欺诈和仿冒行为,组织监督和检查,并对违规者规定处罚。在本指南中,我们将介绍法律的条款,以帮助商家、企业和消费者准确理解他们的权利和义务。
阿联酋的商业欺诈法是什么,它如何保护市场和消费者?
首先
法律中的基本定义
法律在其第一条中定义商业欺诈为以任何方式欺骗交易者,具体表现为更改商品的性质、数量、种类、价格、基本特征、来源、出处或有效性,或提供关于推广产品的虚假或误导性商业信息,或任何其他导致交易者受骗的事项。法律还区分了三种类型的违规商品:
伪劣商品
任何因变更而失去部分物质或精神价值的商品,或以与其真实情况不符的方式进行宣传,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规格。
腐败商品
任何完全或部分不再适合利用、使用或消费的商品。
仿冒商品
任何未经许可而使用与合法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的商品。
法律将供应商定义为任何进行进口、出口、再出口、制造、生产、营销、交易、推广、销售、持有、储存、运输或展示的自然人或法人,而交易者是指购买商品的人。
第二
法律的目标及适用范围
法律在第二条中明确规定了三个主要目标,即打击仿冒原商品和各种形式的商业欺诈,建立防止仿冒、伪造和腐败商品交易的机制、规范和程序,以及创造一个合法的商业环境,鼓励保护知识产权。
适用范围包括自由区
第三条明确规定,法律的规定适用于在国家内实施商业欺诈行为的所有人,包括自由区,这扩大了保护范围,涵盖所有市场,无一例外。
第三
法律禁止的行为
第四条禁止进口、出口、生产、制造、展示、销售、储存、运输、营销、交易、推广、处理或持有伪造、腐败或仿冒商品,且禁止任何此类行为的尝试。任何实施、参与或尝试实施以下行为的人均违反法律规定:
- 明知情况下的进口和交易明知是用于商业欺诈目的的伪造、腐败或仿冒商品或用于此目的的材料的进口、出口、再出口、制造、生产、销售、储存或运输。
- 在商品规格上的欺诈欺诈、欺骗或在商品的种类、数量、金额、尺寸、计量、重量、能量、成分、特性、性质、属性、元素、来源、出处、成分、保质期方面的伪造。
- 以市场营销为目的的持有以市场营销、交易、推广或展示伪劣、腐败或仿制商品的目的,持有商品或通过中介持有,或持有用于伪造商品或仿制的材料。
- 包装和装配工具使用容器、包装、标签或印刷品来准备、包装、封装、捆绑、分发、存储或运输违反规定的商品。
- 虚假描述和误导性广告以包含虚假、欺骗或误导性信息的方式描述、宣传或展示商品。
第四
供应商的义务及不因交易者知情而免责的原则
第八条要求供应商向相关主管部门或部委提供强制性的商业账簿或类似文件,以说明其拥有或持有的商品的商业数据及其价值,以及所有支持文件和发票,任何时候应要求提供,并且应在商品上贴上标签或任何信息,以说明商品的成分及其使用、维护或存储的方法,符合现行法律。此外,第五条还要求供应商自行或根据主管部门的命令从市场和仓库中撤回违规商品,并承担撤回、处理、销毁或退回源头的费用。
交易者的知情不免除供应商的责任
第六条规定了一个重要原则:供应商不能通过证明交易者知道商品是伪造、腐坏或仿冒的来免除法律规定的处罚。同时,执行条例规定了在商品对人类或动物的健康和安全有害且交易者知道这一点的情况下,可以对交易者处以行政罚款的情况。
第五
交易者的权利:退款和赔偿
法律考虑了善意买家的权利,第七条规定供应商有义务退还伪造、腐坏或仿冒商品的价值,或根据善意交易者的要求进行更换或更改,而不影响其索赔的权利。这为消费者提供了民事补救途径,除了对违规者的刑事追责。
第六
司法执法及其权限
根据第九条,经过司法部长与经济部长或当地司法机构负责人协商确定的员工,具有司法执法人员的身份,以证明法律及其执行条例的违规行为。第十条赋予他们广泛的权限:
进入和检查
在任何时间进入商店、仓库、工厂、设施及所有非居住场所进行检查,并查阅记录和账簿。
扣押和取样
扣押可疑商品或在供应商处保留,并在其责任下进行,同时抽取样品进行检验和分析。
职业安全
在执行检查任务时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以确保职业健康和安全。
第十一条禁止司法执法人员被阻止执行其职务,同时禁止供应商在检验结果公布之前处理被扣押的商品。
第七
扣押商品并申请释放
第十二条规定,若供应商的货物被查获或被扣押,可以向主管法院申请释放,法院应在申请提交后的24小时内下令释放,条件是:提供证明货物易腐烂或损坏的文件,并且已对货物进行了取样检查,法院认为对公共健康没有危险。此外,如果在查获后的45天内未收到法院确认扣押的命令,则应释放货物,但对易腐烂或迅速损坏的货物,该期限不得超过20天。
第八
行政预防性关闭
第十三条规定,在紧急情况下,若有强有力的证据表明供应商处有伪劣、腐败或仿冒的货物,部长或其授权人或地方当局首长或其授权人可以下令关闭发生犯罪的商店或场所,该命令应在发布后的10个工作日内提交给主管法院以确认关闭或取消,否则该决定视为无效。
第九
反商业欺诈高级委员会
第十四条设立了一个名为“反商业欺诈高级委员会”的委员会,隶属于经济部长,其组成、工作制度和职权由内阁根据部长的提议并与相关部门协调后决定。委员会的具体职权将随后由内阁的组织决定确定。
第十
规定的惩罚
第十六条规定,除其他法律规定的更重处罚外,对法律中列明的犯罪行为应处以该法律规定的惩罚。惩罚根据行为的严重程度分为不同级别:
此外,第十九条规定,主管法院在不损害善意第三方权利的情况下,必须裁定没收或销毁违规货物、药品、农产品、产品、材料和用于此目的的工具,并在两份当地日报上发布最终判决摘要,其中一份为阿拉伯语,费用由被判决人承担,法院还可以裁定关闭商店不超过 (6) 六个月。同时,第二十条对法人实际管理者施以相同的处罚,如果证明其知晓犯罪而未采取必要措施,并使其对罚款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一
商业欺诈违规的和解
第二十二条允许部门或相关主管机关根据情况应违规者的请求进行和解,针对任何违反法律及其实施条例的行为,前提是支付不低于最低罚款的两倍,最低罚款是根据行政处罚条例规定的,实施条例将确定和解所需的程序和规范。
第十二
对决策的申诉和上诉
第二十三条规定了申诉的程序,允许任何有利害关系的人在收到通知后的十五(15)个工作日内,向部长或相关主管机关书面申诉任何基于法律规定的决策,申诉将在三十(30)天内作出决定,决定为最终决定,逾期不回复视为拒绝。然后,可以在拒绝申诉的通知或逾期未决的三十(30)天内向主管法院提起上诉。在所有情况下,只有在对决策提出申诉后,才能向法院提起上诉。
第十三
实施条例和废止
第二十四条废止了2016年第19号联邦法关于打击商业欺诈的法律及任何与新法令相悖的规定,同时继续执行根据被废止法律发布的条例和决策,前提是不与法令相抵触,直到发布替代文件。第二十五条要求内阁在法律生效后的六(6)个月内发布实施条例和必要的决策。第二十六条规定法令应在官方公报上发布,并在发布后两个月内生效。
问题
关于打击商业欺诈的常见问题
参考文献
法律参考文献
- 关于打击商业欺诈的联邦法令第(42)号。联邦法令
- 关于打击商业欺诈的联邦法第(19)号(根据第42号法令废除)。联邦法(已废除)
免责声明
本内容旨在根据阿联酋现行的法律法规提供一般法律意识,并不构成对特定案件的法律咨询,也不能替代法律咨询。可能会有后续的立法修改,因此建议咨询阿瓦德·穆赫里律师事务所的专业人士,以获得与每个案件事实相符的准确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