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

签署空白支票的受益人填写是否构成伪造?

签署空白支票的受益人填写是否构成伪造?

支票是阿联酋商业与经济生活中使用最为广泛的支付工具之一,个人与公司均依赖它来清偿财务义务、偿还债务并完成各类交易。在交易者之间最具争议的问题之一,便是签名空白支票的主题——即受款人在从出票人处收到支票后补全其数据,是否构成伪造罪。这一问题在商业与民事纠纷、乃至某些刑事控告中反复出现,尤其是在工程承包、供应、合伙、融资与担保合同中。本文将依据商业交易法及既定司法原则,审视规范支票的规定、签名空白支票的概念,以及补全数据与篡改之间的区别。

受款人填写签名空白支票是否构成伪造?

一、阿联酋法律中什么是支票?

商业交易法将支票定义为一种商业票据,载有出票人向付款银行发出的指令,要求其在票据上注明的作为出票日期的当日,向作为受款人的第三方的指定人或其持票人支付一笔确定的金额。

支票是一种商业票据,载有出票人向付款银行发出的指令,要求其在票据上注明的作为出票日期的当日,向作为受款人的第三方的指定人或其持票人支付一笔确定的金额。

从该定义可见,支票建立在三个主要当事方之上:

1
出票人
2
付款人(银行)
3
受款人

法律亦确认,支票是支付工具而非信用工具,依照规定的条款,仅凭提示即告到期应付;因此,阿联酋立法者赋予其在商业票据中的特殊地位,并就其创设、流通、付款及票面金额的请求订立了详尽的规定。

二、支票上签名的重要性

签名是商业票据所赖以成立的基本支柱;它是支票最重要的强制性记载事项之一,其缺失会导致支票不存在,且对其不产生任何法律效力。由此可知,签名是出票人意愿的法律表达,它创设了出票人的义务,并且是其余一切记载事项所依据的基础。

在此,区分两种法律上根本不同的情形的重要性便显现出来:

出票人作出的有效签名

签名确实由出票人出于其本人意愿作出,这使得支票可归属于他并产生其效力。

签名本身的伪造

签名系伪造或仿冒,并非出自出票人。在此我们面对的是真正的伪造,与补全持有效签名的支票数据完全不同。

三、何谓签名空白支票?

签名空白支票是指出票人在支票上签名,同时留下某些数据空白,以便日后补全。其最常见的形式包括:在支票上签名而留下金额空白、留下日期空白,或不填写受款人姓名。

这一做法在许多商业关系中普遍存在,包括:

 

工程承包合同。

 

供应协议。

 

商业合伙。

 

融资交易。

 

合同担保。

其目的往往是赋予另一方在满足特定条件或确定最终应付金额时补全数据的可能。

四、关于空白支票的既定司法原则

阿联酋司法实践在处理签名空白支票方面已确立一项重要原则,其要旨为:在空白状态下签署支票并交付受款人,从其表面看,意味着授权受款人补全缺失的数据;并且在不填入票面金额或日期的情况下空白签署支票,不影响其出票的有效性。

在不填入票面金额或日期的情况下空白签署支票,不影响其出票的有效性,并意味着授权受款人在提示付款之前补足数据中所缺失的部分。

由此原则可知,受款人在收到出票人签署的支票后,仅仅书写缺失的数据,本身尚不足以主张伪造的存在。

五、为何填写空白支票的数据原则上不构成伪造?

要回答这一问题,须从一个基本点出发:正是出票人出于本人意愿签署了支票,将其交付给受款人,并使其得以占有该商业票据。因此,受款人补全缺失的数据并不自动意味着他改变了真相;相反,司法所采纳的原则是,空白交付意味着存在补全数据的默示或表见授权。

核心规则

在持有有效签名且经出票人意愿交付的支票上,仅仅书写金额、日期或某些缺失的数据,本身并不构成伪造罪

六、补全数据与篡改之间的区别

此处正是最重要的法律要点,因为必须精确区分补全缺失的数据与篡改,因为二者各有其性质与不同的效果:

补全数据

添加出票人原本留为空白的数据——例如在未记载任何金额的栏目中书写金额,或在空白栏目中书写日期。这正是关于空白支票的司法原则所处理的情形。

篡改

在记载之后变更支票的一项或多项记载事项——例如修改先前书写的金额、变更已记载的日期,或变更已经存在的数据。在此,其法律效果与单纯补全缺失数据完全不同。

七、笔迹不同是否为伪造的证据?

实务中最常提出的抗辩之一,是声称「金额是以与签名不同的笔迹书写的」,或「日期并非出票人的笔迹」。然而,这一抗辩本身不足以证明伪造,因为签名空白支票就其性质而言,可能包含以出票人以外之人的笔迹书写的数据。因此,只要签名有效且出自出票人本人,笔迹不同便不是伪造的确凿证据。

八、空白支票纠纷中的举证责任

当出票人主张受款人超越授权范围时,举证责任便成为一个根本性问题。司法所确立的原则是出票人签署的支票的有效性;主张相反者,须提出支持其请求的证据。因此,仅仅主张金额未经约定,本身不足以在不提出支持证据与文件的情况下得出特定的法律结论。

九、重要提示——空白支票不能免除刑事责任

必须注意的是,上述司法原则并不意味着空白签署支票可免除出票人的责任。阿联酋司法实践已确认,将支票交付受款人即使其进入流通,并使法律保护得以及于该支票;且因签发没有现存且可支取的对应款项的支票而产生的责任,不因支票系空白交付的抗辩而消灭。

警惕这一误解

空白签署支票并交付,并非出票人的安全手段,因为支票一经进入流通,他便对其负责。因此,在无足够对应款项的情况下签发空白支票,对出票人本人而言,仍是一件充满法律风险的事。

十、常见的实务示例

 

第一例:承包商向供应商交付一张签名支票,并将金额栏留为空白,直至工程完工,供应商日后填入最终应付金额。此处,仅仅书写金额尚不足以主张伪造的存在。

 

第二例:一名合伙人向其合伙人交付一张空白支票,作为履行某项义务的担保,随后双方对金额的多少产生分歧。此处纠纷涉及授权与约定的范围,而非单纯的笔迹不同或数据的书写。

 

第三例:一家公司向供应商交付一张签名支票,将日期留为空白,以便在到期时使用,供应商填入日期并提示该支票。这是一种常见的形式,本身并不意味着已发生伪造。

十一、应避免的常见错误

无必要地交付空白支票
除非确有需要,避免交付签名空白支票,并尽可能在交付前补全其数据。
不保留关于用途的证据
务必保留支票用途与约定金额的证据,以及交付前的支票副本。
依赖口头约定
将与支票有关的约定以书面形式记录,因为口头约定在纠纷中难以证明。
同时留下所有数据空白
同时将金额、日期与受款人姓名留为空白,会扩大授权范围并增加风险。

关于签名空白支票的常见问题

签名空白支票是否无效?
否。原则上它不会仅因系空白签署而无效,只要其数据在提示付款前已补全,且签名出自出票人。
受款人书写金额是否构成伪造?
不一定。司法已确立空白交付意味着授权补全缺失的数据,故仅仅书写金额不足以主张伪造。
笔迹不同能否证明伪造?
仅此本身不足以证明伪造,因为空白支票就其性质而言可能以出票人以外之人的笔迹书写,只要签名有效且出自他本人。
数据填写后能否对支票提出异议?
这取决于每一案件中提出的事实与证据,由主管法院根据呈交给它的材料予以评估。
若变更先前书写的数据,情况是否不同?
是的,法律效果可能不同,因为此处并非补全缺失数据,而是变更已有数据,这属于篡改的概念。
空白支票能否使出票人免于刑事责任?
否。交付支票即使其进入流通并使法律保护及于该支票,因签发没有现存且可支取对应款项的支票而产生的责任,不因其系空白交付的抗辩而消灭。
是否允许交付空白支票?
这在实务中可能发生,但建议极为审慎:在交付前补全数据,并以书面形式记录支票的用途与金额。
签名是否为支票最重要的记载事项?
是的。签名是支票存在所必需的基本记载事项之一,其缺失会导致支票不存在,且对其不产生任何法律效力。
主张超越授权范围时由谁承担举证责任?
原则是出票人签署的支票的有效性;主张受款人超越授权范围者,须以证据与文件证明之。
在商业交易中能否依赖签名空白支票?
这在实务中频繁发生,但最好尽可能在交付前补全数据,并将约定形成书面以避免纠纷。

结语

可见,受款人仅仅填写签名空白支票上缺失的数据,本身并不构成伪造罪,只要出票人出于本人意愿签署并交付了支票,因为司法已确立空白交付从其表面看意味着授权受款人在提示付款前补全数据。另一方面,必须区分补全缺失数据与变更或篡改已有数据,因为每一情形各有其情况与效果。出票人亦自支票进入流通之时起对其负责,故空白签署并非保护他免于责任的盾牌。涉及超越授权范围或滥用支票的纠纷,依每一案件中提出的证据,受主管法院的权力管辖。

法律依据
  • 2022年第(50)号联邦法令,关于颁布商业交易法——(法令)。
  • 联邦最高法院关于签名空白支票及补全其数据之授权的既定司法原则。
  • 迪拜政府法律事务部出版的《商业交易法中的支票规定》一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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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免责声明

本材料仅用于一般法律普及目的,不构成法律咨询意见或最终法律意见。法律结果因每个案件的情形、其中提出的证据以及主管法院的结论而异。在采取任何行动之前,请获取适合您具体情况的专业法律意见。如译文存在任何差异,应以阿拉伯文文本为准,作为权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