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联酋增值税:如何计算及何时注册?
增值税(VAT)是阿拉伯联合酋长国所实施的最重要的税收制度之一,依据2017年第(8)号联邦法令法,自2018年1月1日起生效。该税以5%的标准税率,对生产和分销各环节的商品与服务的供应及进口征收,并影响在该国境内从事商业、专业或工业活动的每一个人。鉴于其适用范围广泛、所涉义务众多,理解其各项规定已成为每一位纳税人、企业及受其约束的个人的必要之举,以避免行政罚款并确保妥善合规。在本文中,我们将对该法律最重要的各项规定,以及其后出台的修订与实施条例,进行专业的法律解读。
什么是阿联酋的增值税?依据联邦法律如何适用?
一、税收的定义、税率及适用范围
该法律将增值税定义为:在生产和分销各环节,对商品与服务的进口及供应所征收的一种税,其中包括视同供应。该税对纳税人所作的每一项应税供应和视同供应征收,并对相关商品的进口征收,但实施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该法律将税收的标准税率确定为5%,按供应或进口的价值征收。它还确定了税收责任的承担者:作出任何应税供应的纳税人、相关商品的进口商,以及依据反向征收机制取得商品的登记人。
二、应税供应的类型
该法律论及了供应的各种形式,明确指出:商品供应包括将商品所有权转移给他人或转移对其处分的权利,以及在两方或多方之间订立导致日后转移商品的合同。服务供应涵盖任何不被视为商品供应的供应。该法律还处理了若干特殊情形,例如以单一价格提供由多个组成部分构成的供应、通过代理人进行供应,以及政府机构所作的供应。
视同供应
该法律确定了某些处分即便并非有偿、亦被视同应税供应的情形,包括:无偿处分纳税人的经营资产;将商品从纳税人在本国的经营活动转移至其在某适用国的经营活动;将商品与服务用于经营以外的目的;以及纳税人在注销税务登记时所拥有的商品。该法律亦规定了视同供应的若干例外,尤其是:商品的进项税未予抵扣退还时、供应属免税时,或供应的价值未超过实施条例所定门槛时。
三、税务登记、登记门槛及注销
税务登记是税收制度的基石。该法律将登记分为两类:强制登记,即当某人在此前十二个月内的应税供应价值超过强制登记门槛,或预计在未来三十天内将超过该门槛时,必须办理;自愿登记,即当某人的应税供应或支出价值超过自愿登记门槛时,可以办理。
强制登记
当12个月内的应税供应超过375,000迪拉姆的强制登记门槛,或预计在30天内将超过该门槛时,必须办理。
自愿登记
当12个月内的应税供应或支出超过187,500迪拉姆的自愿登记门槛,或预计在30天内将超过该门槛时,可以办理。
该法律还允许从事经营活动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在满足一定条件的前提下,申请登记为「税务集团」,这些条件包括:各方在本国设有成立地或固定机构、各方属于关联方,以及其中一方控制其他各方。该法律授权主管机关在纳税人的供应仅适用零税率时,将其排除于登记之外——这一立场经2022年第(18)号联邦法令法的修订予以强化。
关于登记的注销,该法律要求登记人在停止作出应税供应时,或在其供应价值降至自愿登记门槛以下时,申请注销。该法律明确规定,注销登记并不免除主管机关追缴任何应缴税款或行政罚款的权利。
四、供应规则——日期、地点与价值
该法律确立了确定每一项供应税务处理的三项基本规则:
供应日期:按若干日期中最早者计算,例如商品转移或交付收货人处分的日期、其组装完成的日期、收到款项的日期,或开具税务发票的日期。该法律还处理了若干特殊情形,例如涉及分期付款及连续发票的合同。
供应地点:一般而言,若供应在本国进行,则商品供应地点为本国;服务供应地点为供应商的居住地;对于与不动产、运输、电信、电子服务、餐厅及酒店相关的服务,则设有特殊情形。
供应价值:当对价为货币时,供应价值为对价减去税款;对于关联方之间的供应、视同供应、折扣及补贴,则设有特殊规则。
该法律还允许登记人在实施条例所定的某些情形下,按供应所实现的「利润率」而非按这些供应的价值来计算税款,但须通知主管机关。
五、零税率与免税
该法律区分了零税率供应——即适用零税率、允许抵扣退还进项税的应税供应——与免税供应,后者不允许抵扣退还进项税。以下列出各自最主要的项目:
适用零税率
- 向各适用国境外直接及间接出口商品与服务
- 旅客及商品的国际运输和与之相关的服务
- 供应及进口用于运载旅客和商品的航空、海运及陆运工具
- 供应或进口投资用贵金属
- 住宅建筑在建成后3年内的首次供应
- 供应及进口原油和天然气
- 教育服务、预防性及基本医疗服务和与之相关的商品
免征税款
- 供应实施条例所定的金融服务
- 以出售或出租方式供应住宅建筑(适用零税率者除外)
- 供应空置土地
- 供应本地旅客运输服务
注:修订实施条例的2024年第(100)号内阁决议引入了新的免税项目,其中包括投资基金管理服务。
该法律还处理了「指定区」,在其满足实施条例所定条件时被视为位于本国境外,并确立了商品进出这些区域的相关规则。
六、应缴税款、进项税及退还的计算
任一税期的应缴税款,按应缴销项税总额减去同一税期内可抵扣退还的进项税总额计算。可抵扣退还的进项税,是指为作出应税供应而使用的商品与服务所支付的税款。
该法律还处理了进项税的分摊与调整、资本资产制度——该制度要求纳税人将与资本资产相关的记录保存不少于十年——以及在供应取消或其对价变更等情形下供应日期之后的销项税调整,和坏账的调整。此外,该法律还允许纳税人按实施条例所定的期限和程序,退还可抵扣退还税款的余额。
该法律允许在若干特殊情形下退还税款,包括:本国公民就与建造新住宅相关的商品与服务;从事经营活动的非居民;以及依据适用协定的外国政府、国际组织及外交使团。
七、税务发票与记录的保存
该法律要求登记人在作出应税供应时,开具一份税务发票原件,并在供应日期起十四天内将其交付收货人或服务接收人。它依据实施条例确定了发票必须包含的数据,以及当供应以外币计价时折算为阿联酋迪拉姆的规则。
关于税务贷项通知单,该法律要求在销项税降低时予以开具,并在需要调整的事件发生起十四天内开具——这一期限由2022年第(18)号联邦法令法引入,以使其与开具税务发票的期限相一致。
记录的保存:
该法律责成纳税人保存涵盖以下内容的记录:商品与服务的供应及进口、税务发票及贷项通知单、出口商品的记录,以及载有应缴税款、可退还税款及更正事项的税务登记簿。它还要求在每一份税务发票、贷项通知单及与税收相关的文件上载明税务登记号。
八、违规、逃税与时效
在不影响《税务程序法》各项规定的前提下,该法律要求主管机关就以下情形对当事人作出行政罚款评定,并在作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予以通知,这些情形包括:未以含税方式标示价格、在按利润率适用税收时未通知主管机关,以及未开具税务发票或税务贷项通知单。
关于逃税,该法律将其定义为:当事人使用非法手段,致使应缴税款金额减少、不予缴纳,或退还其无权退还的税款。该法律规定,依据反向征收机制取得商品时谎称自己为登记人、而实际并非登记人的,视为构成逃税。
时效:
该法律(依据第79条之二)引入了时效规定。一般而言,主管机关不得在相关税期结束后满五年时进行税务稽查或作出税务评定。该期限在逃税或未办理登记的情形下延长至十五年。
关于增值税的常见问题
法律依据
- 2017年第(8)号关于增值税的联邦法令法(联邦法令法)。
- 2022年第(18)号修订2017年第(8)号关于增值税的联邦法令法部分规定的联邦法令法(修订性联邦法令法)。
- 2017年第(52)号关于2017年第(8)号增值税联邦法令法实施条例及其修订的内阁决议(内阁决议)。
- 2024年第(100)号修订2017年第(8)号增值税联邦法令法实施条例部分规定的内阁决议(内阁决议)。
- 2017年第(55)号关于可申请退还进项税的慈善机构的内阁决议(内阁决议)。
- 2017年第(7)号关于税务程序的联邦法律及其修订(联邦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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