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联酋法律中十年担保及承包商与工程师的责任

阿联酋法律中十年担保及承包商与工程师的责任

十年责任(十年质保)是阿联酋《民事交易法》对承包商和工程师施加的一项强制性法律保证,使其自交付之日起十年内对业主承担连带责任,对建筑物或其他固定构筑物发生的全部或部分倒塌,以及任何危及建筑物坚固性与安全性的缺陷负责。即使缺陷源于土地本身,或业主已同意建造有缺陷的构筑物,该保证仍然有效。任何旨在免除或限制承包商或工程师此项保证的条款均属无效,因为该保证属于公共秩序,不得以约定加以排除。以下将详细说明此项责任的条件、范围、期限及其执行。

十年责任与承包商和工程师的责任

在阿联酋法律下,什么是十年责任以及承包商和工程师对隐蔽缺陷的责任?

10 年
自交付之日起计算的质保期限
3 年
自倒塌或发现缺陷之日起提起质保之诉的期限
连带
承包商与工程师的共同责任

1. 十年责任的定义与概念

十年责任是一项特别的法定制度,旨在保护建造建筑物及固定构筑物合同中的业主(所有人)。当承揽合同的标的为建造建筑物或其他固定构筑物,由工程师作出设计、承包商在其监督下施工时,承包商与工程师应就十年内其所建造或竖立之物发生的全部或部分倒塌,以及任何危及建筑物坚固性与安全性的缺陷,对业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除非合同约定了更长的期限。

该责任并不取决于过错的证明,而是依法推定。只要在规定期限内发生倒塌,或出现危及安全的缺陷即可。例外情形是双方意图使这些构筑物存续少于十年。

2. 保证的范围与责任的成立条件

十年责任在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时成立,概述如下:

合同标的
承揽合同的标的须为建造建筑物或其他固定构筑物,而非仅为动产或次要工程。
损害的发生
建筑物发生全部或部分倒塌,或出现危及其坚固性与安全性的缺陷。
在期限之内
倒塌的发生或缺陷的出现须在自交付起算的十年期限之内。
合同的存在
存在将承包商与工程师同业主联系起来、以建造该构筑物为目的的承揽合同。

重要的是,即使缺陷或倒塌源于土地本身的瑕疵,甚至业主已同意建造有缺陷的建筑物或构筑物,保证仍然有效。承包商与工程师不因此种同意而免除其技术责任,因为确保建筑物安全的义务建立在公共秩序以及保护生命与财产的考量之上。

3. 承包商与工程师的连带责任

法律使承包商与负责监督的设计工程师的责任成为连带责任;即业主可向其中任何一方主张全部赔偿,而无须分割其请求。该连带责任强化了受损所有人的地位,并确保其就构筑物所受损害获得完全赔偿。

在实践中,提起质保之诉时宜将所有可能的当事人——承包商与工程师——一并列为被告,以便法院查明实际责任人,并按各自在造成损害中的份额在其间分配责任。

4. 未进行监督的设计工程师的责任

法律区分了既作设计又监督施工的工程师,与仅限于作出设计的工程师。若工程师的工作仅限于作出设计而不监督施工,则其仅就设计缺陷负责,不对超出其工作范围的施工缺陷负责。

5. 免责条款的无效

为维护此项保护的有效性,法律规定:任何旨在免除或限制承包商或工程师之保证的条款均属无效。这意味着,任何试图取消或缩减十年责任的合同条款均视为未订立,保证依法存续,无论合同措辞如何。

核心规则
十年责任属于公共秩序;既不得以约定排除或限制,也不得因业主接受缺陷或因土地本身存在缺陷而被否定。

6. 保证期限与诉讼时效

须仔细区分两个期间:保证本身的期限,以及赔偿之诉可被受理的期限:

保证期限:10 年
自交付起算,在此期间承包商与工程师对倒塌及危及安全的缺陷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质保之诉:3 年
自倒塌发生或缺陷被发现起满三年后,质保之诉不予受理。

因此,若缺陷在十年期限内出现或倒塌发生,业主须自倒塌发生或发现缺陷之日起三年内主动提起诉讼,否则其请求被受理的权利即告丧失。故及时行动并以技术报告记录缺陷出现的日期,是维护权利的关键步骤。

7. 承包商对分包商的责任

法律允许承包商将工程的全部或部分施工委托给另一承包商(分包商),除非合同条款加以禁止,或工程性质要求其亲自完成。尽管如此,主承包商对业主的责任仍然存续,不因仅将施工委托他人而被免除。

同样,分包商不得向业主主张主承包商应得的任何款项,除非主承包商已就此向业主作出转让。

8. 承包商的义务及其对自身工程的保证

除十年责任外,承包商还须按照合同条款完成工程。若发现其以有缺陷的方式或违反条款履行其承诺,在无法修复时业主可立即请求解除合同,在可以修复时则可要求其在合理期限内更正;若承包商未予更正,业主可请求法院解除合同,或授权由另一承包商以第一承包商的费用完成工程。

承包商还对其行为与工程所产生的任何损害或损失负保证责任,无论是否出于其逾越或过失;若损害源于无法防范的事故,则保证责任被排除。

法律依据

  • 1985 年第 5 号联邦法令——颁布《民事交易法》——第 880 至 883 条(十年责任、连带责任、免责条款的无效,以及质保之诉的时效)。
  • 1985 年第 5 号联邦法令——颁布《民事交易法》——第 872 至 879 条(承揽合同的定义、承包商的义务及其对自身工程的保证)。
  • 1985 年第 5 号联邦法令——颁布《民事交易法》——第 890 及 891 条(分包商与主承包商的责任)。

「十年责任是业主手中一件有力的法律武器;然而其效力取决于及时对缺陷作技术记录并按时提起诉讼。未及时主张的权利,可能因时效而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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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是否可以约定免除承包商的十年责任?
不可以。任何旨在免除或限制承包商或工程师之保证的条款均属无效,因为十年责任属于公共秩序,不得以约定加以排除。
十年期限自何时起算?
十年期限自交付起算;在此期间,承包商与工程师对全部或部分倒塌以及危及建筑物坚固性与安全性的缺陷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提起质保之诉的可用期限是多久?
自倒塌发生或缺陷被发现起满三年后,质保之诉不予受理,因此务必记录缺陷并按时提起诉讼。
若缺陷在于土地本身,承包商是否负责?
是的。即使倒塌或缺陷源于土地本身的瑕疵,或业主已同意建造有缺陷的建筑物,赔偿义务仍然存续。
仅作出设计的工程师是否对施工缺陷负责?
若工程师的工作仅限于作出设计而不监督施工,则其仅就设计缺陷负责,而不对施工缺陷负责。
主承包商将施工委托给分包商后是否免除责任?
不免除。承包商可将全部或部分施工委托给另一承包商,除非合同或工程性质加以禁止,但主承包商对业主的责任仍然存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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