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拜酋长国的司法执行程序

迪拜酋长国法院执行程序中公司和私人办公室的工作制度

迪拜酋长国法院执行程序中公司和私人办公室的工作制度

迪拜法院行政事务代理主席赛义夫·甘姆·苏韦迪教授发布了2026年第(2)号决议,关于迪拜酋长国法院执行程序中公司和私人办公室的工作制度该决议于2026年1月23日发布,允许迪拜法院将部分执行程序委托给经过许可的私营部门机构,并在专门执行法官和执行管理的监督下进行。


委托制度

该决议允许迪拜法院与经过许可的公司和私人办公室签订合同,负责执行程序,合同中应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报酬、委托期限、终止机制及违约后果。决议要求法院在签订任何委托合同前与财政局进行协调。

什么是委托?

该决议允许迪拜法院与经过许可的公司和私人办公室签订合同,负责部分司法执行程序,同时保持由专门法官和执行管理的全面监督。合同中应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报酬、委托期限、终止机制及违约后果。


可以委托的执行程序

程序细节
资产的清点和盘点可被扣押的动产和不动产
接收和保管扣押物被扣押的动产和不动产
公开拍卖出售被扣押的资产和财物
转移占有和交付使申请执行的人实际占有资产
其他程序由法院根据法律法令规定并委托给机构

执行人员的条件

决议规定了负责在机构内执行程序的自然人应具备的条件:

  • 法律学士学位,且具有不少于3年的经验,或法律硕士学位,且具有不少于2年的经验。
  • 良好的品行和行为,没有被判定为犯有罪行或损害声誉或诚信的罪行。
  • 完全的医疗适应性。
  • 通过法院认可的培训计划。
  • 非公民的企业担保居留签证。
在任命执行人之前,企业必须将任命请求提交给执行管理部门,以确认其符合所有规定的条件。

执行人的主要义务

  • 根据法令的规定,以公正和诚实的方式执行任务。
  • 保持对所接触的信息、数据和文件的保密。
  • 在执行过程中,立即通知执行管理部门任何违规、障碍或错误。
  • 与执行管理部门在监督、跟进和评估工作中进行全面合作。
  • 具备诚信和专业精神,避免任何损害法院声誉的行为。

执行人的禁忌

  • 直接处理与自己、配偶、亲属或四级以内的亲属相关的执行程序。
  • 在执行程序中施加任何压力、利用或威胁。
  • 使用法院的标志或声称自己是迪拜政府或法院的员工以谋取个人利益。
  • 通过媒体发布或发表与执行程序相关的声明或评论。
  • 向执行文件以外的当事人或法律授权的机构披露被扣押财产或资产的信息。

监督和管理

执行管理局全面监督执行机构及其执行人员的工作,通过查阅记录、文件和执行档案,召唤执行人员对任何事件进行说明,并接收相关利益方的投诉并予以处理。并就违规程序编写报告,提交给相关法官以采取必要措施。同时,执行机构需定期向执行管理局提交报告,内容包括执行档案、收取的款项、支出方向及所遇到的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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